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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调控工作,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近日发出《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06年要继续促进化肥生产流通、控制化肥出口和加强化肥流通领域价格管理;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继续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
通知要求,要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各承储企业要按承储协议的规定,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及时储备到位;各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严格检查;已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省份的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完成任务,尚未建立省级储备的省份要抓紧研究制定办法,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
通知强调,要继续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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