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公司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裁决书,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5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本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如下:
    解除《商厦商业经营房产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2004年7月2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成商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预付租金7463.4397万元,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从商场开业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被申请人支付利息,向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代垫的罚款5万元。被申请人从承租的世贸大厦地下二层至地上八层商场撤离,并将商场按现状退还给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第二部分预付租金的违约金4160万元,支付物业管理费1,317,500元。本案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66万元,被申请人承担154万元。
    双方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裁决,在此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向对方支付利息和租金。若申请人逾期仍未付清款项,则应自逾期之日起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若被申请人未按期将商场退还申请人,则应自逾期之日起继续按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使用商场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