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公布施行
本报讯(记者 马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报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昨天,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即日起公布施行。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或者采取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职处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官员,情节严重的也将被撤职。
此外,对于应当进行环境评价而没有环评的项目,如果政府部门批准该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等,最重也将给予撤职处分。
据了解,《暂行规定》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第二,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
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表示,今后,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查处。不仅要给予经济处罚,还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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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具体包括: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成为强化环境执法的一个转折点。监察部、环保总局近期将再次通报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由两部门直接联合督办。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