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22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2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钨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2月13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以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原方案的对价安排
    原方案为:“厦门钨业的5家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股份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从而获得其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流通的权利,即每10股流通股可以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6股股份,流通股股东获付的股份总数为15,600,000股。”
    (二)调整后的对价安排
    调整后方案为:“厦门钨业的5家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股份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从而获得其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流通的权利,即,每10股流通股可以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9股股份,流通股股东获付的股份总数为17,400,000股。”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方案的调整是在厦门钨业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厦门钨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厦门钨业非流通股东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本保荐机构愿意继续推荐厦门钨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厦门钨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附件
    1、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函。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