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中国银监会公布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的条件做出阐述。银监会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发起设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收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等。 此外,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其关联方入股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将合并计算;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独资和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银监会称,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银监会重申,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jo)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