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得3.2股股份;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2月24日;
3、复牌日:2006年2月28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自2006年2月28日起,本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深高速”,股票代码“600548”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结果于2006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股份对价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10股支付3.2股股份,以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法定最低承诺。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产”)、深圳市深广惠公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深广惠”)、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华建中心”)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路桥”)四家非流通股股东还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a)关于新通产应分摊的股份对价由深广惠代为支付的承诺
深广惠将代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通产支付对价安排中应由第一大股东分摊的股份对价。
(b)关于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以挂牌上市交易方式出售。
(c)固定比例分红承诺
本公司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连续三年,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本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0%的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本公司四家非流通股股东新通产、深广惠、华建中心及广东路桥将按其持股比例承担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全部费用。
新通产、深广惠、华建中心及广东路桥郑重保证: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新通产、深广惠、华建中心及广东路桥郑重声明: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方案实施的内容: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实施为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得3.2股股份。
(三)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三、股权登记日和上市日
(一)股权登记日:2006年2月24日
(二)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2月28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2月28日起,本公司股票简称由“深高速”变更为“G深高速”,股票代码“600548”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具体办法如下: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转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G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2: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以挂牌上市交易方式出售。
八、其他事项
1、咨询办法: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1901-1913号
联系人:龚欣
联系电话:(86)755-8294 5628
联系传真:(86)755-8291 0496
邮政编码:518033
2、财务指标变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会引起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变化,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九、备查文件
1、《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