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于2004年9月2日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 公司向中行银行借款人民币1867.24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04年9月3日至2005年9月3日,年利率为5.31%。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集团”)和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了连带责任保证。华普集团并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吉市口小区南侧华普国际大厦三层12、14号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借款作抵押。
    该笔贷款于2005年9月3日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中信银行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于2006年2月16日,判决如下:
    1、公司偿还中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67.24万元;
    2、公司向中信银行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77854.61元,并以借款本金1867.2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率支付逾期罚息(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
    3、中信银行对华普集团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华普集团、中地公司对上述借款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承担中信银行差旅费12330.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61元。
    此笔贷款诉讼前期未作公告,此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诉讼和判决。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