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鄂民二初字第33号,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荆州分行")诉本公司、湖北天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集团")借款纠纷判决如下:
    一、天发石油偿还建行荆州分行贷款本金28400万元。
    二、天发石油公司支付建行荆州分行上项贷款的利息(本案13笔贷款中的第笔贷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天发石油公司已付清了2004年3月21日之前的利息,从2004年3月22日至2005年8月21日期间天发石油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049077.09元,从其应付利息总额中扣减)。
    三、天发集团偿还建行荆州分行贷款本金858万元。
    四、天发集团支付建行荆州分行上项贷款的利息(从2002年7月12日至2003年7月12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从2003年7月13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天发集团公司已付的利息4404264.77元,从其应付利息中扣除)。
    五、建行荆州分行对天发石油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建行荆州分行对天发集团公司出质的股权即《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项下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建行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2910元,由天发石油公司负担986849.70元,天发集团负担486060.30元;财产保全费1485270元,由天发石油公司负担,天发集团公司负担490139.10元;其他诉讼费4844.12元,天发石油公司负担3245.12元,天发集团公司负担1599元。
    该案案由、诉讼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已于2005年7月6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商,以便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