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中国证券化业务领导人施玛丽
作为首批证券化交易试点(即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证券化交易)的首席顾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中国证券化业务领导人施玛丽日前在京针对“证券化在中国的吸引力”及“中国证券化市场的挑战”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施玛丽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增长,证券化作为备选融资渠道的应用已日趋普及。尽管在过去的30余年,证券化作为一项融资工具,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以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大部分地区,仅在近些年才开始普及。随着金融机构日益认识到将证券化技巧运用于融资和风险分散活动中所能带来的收益,证券化在中国呈现出更大的吸引力。
首先,她指出,一些公司可能会将证券化作为转移风险或重要的备选融资方式。降低信用风险是中国的银行和监管部门目前对证券化感兴趣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已迅速崛起,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等已进入了许多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对于想在维护客户关系的同时转移近似资产高度集中引致风险的银行,证券化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案。此外,金融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贷款。因此,不仅是对于仍承担着高不良贷款比例的商业银行,证券化对专为解决中国不良贷款问题而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样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其次,她认为,一些实体也在考虑将证券化作为一个重要备选融资渠道。鉴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陆续上马。那些投资电站、收费公路和飞机租赁的公司可能会将证券化作为一种备选方案和资产负债管理模式。一些资产负债表内投机活动带来的收益百分比相当高的公司同样也表示出对证券化的浓厚兴趣。
如果投资者兴趣不大,证券化市场就无法实现顺利的发展。然而施玛丽认为,中国的情况并非如此,中国本地投资者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正在寻觅备选的投资机会。资产支持证券能够提供他们所需的分散投资组合。同样,海外投资者也在努力提升其在中国市场的地位,而证券化正能够给他们提供这样一种机会。
虽然潜在发行人和投资人无比热衷于证券化,但是,施玛丽认为,证券化在中国大行其道还有待于诸多问题的解决。其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法律与监管制度,适宜的法律和监管体制是证券化在任何市场取得成功的必要前提,然而中国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仍远未达到成熟完善的境地;二是会计制度,例如,“为证券化交易建立的特殊目的信托是否需要合并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等问题还待解决;三是税务问题,没有特定的法规来管理证券化和信托的课税,资产转移损失的处理不明确等。
因此,施玛丽指出,市场发展速度将取决于必要立法的落实速度。要真正发展证券化,则需进一步制订并明确特殊目的载体法、税法、破产法及会计制度。
对于未来中国证券化交易的发展,施玛丽提出了一些建议,她指出,为发展适应尖端金融创新的市场,证券化必须获得高度发展的金融市场及机构投资者强劲需求的支持,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对冲基金,他们推动发起机构以较低交易成本进行证券化。然而,中国大陆现行的金融市场并未得到全面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寥寥无几。保险公司等机构的投资受到限制,不能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全面投资。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