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可能使农村原有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并引发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全部取消农业税后,如何遏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卷土重来,避免农民负担反弹;怎样从财力上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等。 这些问题都与农民的现实利益密切相关
日前,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注意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六个方面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统筹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全面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活力。
与“十一五”规划对新农村建设提出的五个要求或标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相比,此次胡锦涛的讲话增加了改革方面的内容。笔者理解,这是因为,建设新农村,首先必须激发农村自身的活力。而要激发农村自身活力,就必须充分发扬和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坚持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政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就此而论,改革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上述五个目标的途径。
当前,农村还存在许多关系其长远发展、影响农民切实利益的现实问题急需通过改革予以解决。比如,农业市场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尚不健全,农户没有真正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生产要素市场发育明显不足。再如,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土地流转与集中机制,妨碍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又如,国家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体系也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产潜力下降,农业公益福利事业的投入严重滞后于城市。此外,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清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侵害农民的利益提供了可能,等等。
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推进一场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这也是从农村当前情形出发而可以迅速推行的改革。今年全国将全面免征农业税,这是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取消农业税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可能使农村原有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并引发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全部取消农业税后,如何遏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卷土重来,避免农民负担反弹;怎样从财力上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等。这些问题都与农民的现实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围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必然要提出加快推进涉及面更广、层次更深的农村综合改革的任务。
在全面推进农村的综合改革中,重点是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之一的乡村机构改革,几年实施下来,尽管它使行政成本和农民负担有所降低,但由于改革设计上的缺陷,没能完全达到管理高效的目的,相反因新的乡村职能定位上的模糊不清,导致乡村管理上的混乱和行政效能的降低。特别是村级组织,因原有农村收费项目被取消,而新的收入来源-----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维持村级正常运转和村干部误工补贴都不够,更不用说兴办村级公益事业了。
建设新农村,单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和人居环境的改善是不够的,还须升级软环境,如科学化的管理、良好的民风习俗等方面的培养。而这一切,都要有完善的融资环境和足够的资金保障作支撑。目前,某种意义说,融资环境的萎缩和发展资金的不足是新农村建设的最大瓶颈。
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可以靠财政,基础设施财政也要发挥先导作用,但在发展生产力,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应当从金融渠道筹集资金。世界多数国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长期的政策性金融都起了重要作用,农村现在缺的就是这种长期政策性金融。不仅如此,农村自己的资金还在大量外流。所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又一重点。当然,在全面推进农村改革中,必须强调要保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这是前提。
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设新农村,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从农村情况来看,改革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只有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才能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也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