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后,现对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盐城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品链,降低环氧树脂的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环氧树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的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定价合理,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钟莉蓉
    高长有
    史献平
    2006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