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告知成都劢达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7日(2005)海民初字第15240号对公司董事周春生、曾勇、何琼、刘少阳、陈小林、梁德智、林莉、周敏及监事周文章、唐才刚、谭宁君被起诉一案的民事裁定,提出上诉。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处理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成都劢达事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06年2月8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