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中国商务部指出,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商务部称,近来,有关部门在审核各地方上报的境外投资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在境外企业(机构)冠名上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为了扩大境外公司的影响,提高地位,将其境外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给当地造成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像;在冠名中使用与国内外厂商相同或相近的名号,通过在冠名中加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表述内容,如「集团」、「控股」、「金融」等字样,夸大企业实力;不按核准后的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加强有关工作的管理,商务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冠名不应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中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不应对国内其他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jo)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