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雅格布·斯文森
几年前,作为一个小型调查项目的一部分,我曾经采访过一个颇为成功的泰国制造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当时我试图量化政府管制和外贸部门的腐败对该公司经营的影响,而这位首席执行官却宣称:“我希望来生是个海关官员。 ”如果一个高薪的公司高管都希望成为一名低薪公务员的话,那么腐败肯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了!
危害最大的腐败行为包括贪污和挪用公款,以及企业和个人通过行贿来逃避管制,并由此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现实和潜在的威胁。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根据保守估计,扎伊尔前总统蒙博托从国库中掠夺了大约50亿美元的财富。这个数字相当于1997年他被驱逐出境时该国全部外债的总和。而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和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侵吞的国有财富,估计比这一数字分别高出2倍和7倍。20世纪90年代初,在肯尼亚的戈登堡诈骗案(Goldenberg
scam)中,戈登堡公司通过伪造出口骗取了10亿美元的政府补贴,而其所谓的出口产品要么是肯尼亚极少生产的,例如黄金,要么就是根本就不生产的,例如钻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份内部报告显示,仅2001年就有10亿美元的石油收入从安哥拉国库中消失,相当于人均77美元。这个数字是2001年安哥拉所接受的人道主义援助的3倍。与此同时,该国四分之三的人日平均收入不足1美元,而且每3个儿童中就有1个在5岁前夭折。根据土耳其政府的报告,如果不是建筑承包商通过行贿以偷工减料的话,2004年那场夺去了数千条生命的地震将不会造成如此大的危害。从对企业和个人的调查数据推断,世界银行研究部(World
Bank
Institute)2004年估计全球每年用于行贿的金额大约为1万亿美元。尽管这个估值的误差可能很大,但1万亿美元(约占世界GDP的3%)的总量已经足以使之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了。
本文将探讨八个最常见的关于公共腐败的问题:一、什么是腐败?二、哪些国家最腐败?三、高腐败国家的共性是什么?四、腐败可以量化吗?五、高薪能养廉吗?六、竞争能减少腐败吗?七、为什么近年来成功遏制腐败的例子如此罕见?八、腐败是否拖累经济增长?
一、什么是腐败?
公共腐败的一般定义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当然,滥用也适用于法律的标准。以这种方式定义腐败的话,它将包括公职人员非法出售政府财产、从公共采购中收取回扣、受贿以及侵吞公款。
腐败是一国司法、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反映。腐败行为既可以是对正当公共制度的逃避,也可以是对有害规则的回应。例如,个人可以通过行贿来逃避公共机构对自身非法行为的调查与惩罚,也可以利用国家制度上的疏漏为自己牟利,就像上文中曾经提到的贪污行为。与此相应,当公职人员利用不合理甚至有害的制度来进行寻租的时候,腐败也可能是针对索贿行为的一种反应。
我们可以通过与一些相似的事物类比来思考腐败问题。尽管每一个类似的例子在某些方面都会有助于理解,但没有任何一个可以完全清晰准确的诠释腐败。
首先,腐败经常被看作一种税收或收费。与税收类似,贿赂在已有成本的基础上又秘密的添加了一部分。然而,很明显,贿赂并没有增加国库收入;除此以外,贿赂在其他一些方面也与税收有着不同的特性。由于贿赂具有不确定性和隐密性,因此其交易成本一定高于税收。而且,贿赂协议在法律上也无法强制执行。一个官员可以否认与行贿者之间的协议,也可以否认对其索贿的指控。
其次,贿赂与政治竞选捐助等游说政府的方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再次强调,两者之间不具有完全的可替代性。假设某国政府关于进口税或者进口许可证方面的要求影响到了某一行业所有企业的话,那么其中一个企业可以通过贿赂海关官员来偷漏进口税,或者规避进口许可证;除此以外,该行业中的所有公司也可以集体游说政府,以免除进口税或者免费获得进口许可证。
在此类情况中,贿赂和游说之间的第一个区别在于,游说政府改变相关贸易政策将影响到该行业的所有企业,包括未来的新进者;而贿赂显然是针对具体公司的,尽管对于该行业的其他公司和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行为都会具有潜在的影响。第二个区别在于游说政府改变相关贸易政策具有更持久的效应,因为改变政策是有一定成本的,所以政策一般不会朝令夕改,而一个官员未来不再索贿的承诺则是无法获得保证的。第三个区别在于当企业游说政府时,当局会权衡的基点是改变政策的成本与从相关利益集团获得的好处之间孰轻孰重,而某一官员受贿时,其主要的考虑将是个人所获得的利益与相应的风险。最后一点,在集体游说过程中,具体企业将会考虑集体行动的成本以及自身最终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这涉及到如何合作以及集体行动的问题。
腐败,更准确地说是贿赂,尽管时常与寻租等术语交替使用,但两者内涵却不尽相同。寻租是一种社会成本高昂的寻求利益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政府干预经济所致,而贿赂从技术上看则是一种转移。
目前,对于腐败尚未形成完全清晰准确的界定。本文着重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的腐败,而企业之间相互勾结,或者滥用公司资产并将成本转移到投资者和消费者身上的行为也可以被看作腐败。还有一些行为处于灰色地带,例如合法的游说、竞选捐款和赠送礼物等,看上去与非法的贿赂之间并没有一条十分明确的界限。另外,安排那些曾经主管该行业的退休公职人员在企业中任职并获取一定报酬,在形式上与非法的回扣也十分相似。
二、哪些国家最腐败?
由于腐败行为具有隐秘性和繁杂的表现形式,因此比较不同国家之间的腐败程度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既然腐败反映了一种基本的制度结构,那么不同形式的腐败或许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近10年,对腐败的跨国研究成果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在研究过程中已经发展出了三类测度腐败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以私人风险评估公司的资料为基础的。其中,由国际国别风险指南(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公布的腐败指南最受欢迎,因为其在时间和空间上覆盖面最广。按照其编撰者的话来说,国际国别风险指南在腐败方面的研究提供了诸多关于政府腐败程度的指导,包括政府高官索贿的可能性以及整个公务员阶层对于非法报酬的期望程度等等。
第二种方法是根据一定量感性材料得出的估算值的平均数来衡量。由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颁布的国际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在各国政府中拥有最大的影响力。该指数的资料来源是逐年变化的,例如2004年10月发布的数据就是建立在12个机构评出的18个等级的基础上的。根据透明国际的标准,筛选的基本原则是该数据必须按照国别和腐败程度进行排名,而且必须测度一国整体的腐败程度而不是其预期的影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由国际国别风险指南发布的腐败指南并没有收录其中,因为腐败指南所测度的是腐败所包含的政治风险。
第三种方法是考夫曼(Kaufmann)等人从一组庞大数据中引申出来的一个补充性的测度标准——腐败控制(Control of
Corruption)。他们对腐败的定义更为宽泛,囊括了腐败研究领域中大多数跨国指数报告和国别排名。他们收集腐败指数等方面资料的原则与透明国际也有所不同。然而,从最终结果上来看,关于腐败的定义和选择数据的原则似乎影响不大。三种方式测度所得出的结论比较接近,主要的区别还是在于覆盖的空间和时间。
有两组关于腐败的跨国数据提供了对腐败程度的主要评估,尽管很少有腐败研究方面的经济学论文采用这些数据。两者都建立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的商业环境与企业成就调查(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Enterprise Performance
Survey)收集了1999和2002年超过10000名企业管理者的经历。该调查要求企业管理者估算同类公司年度销售额中,以非正式报酬形式支付给政府官员的比例。很可惜这些数据只涉及26个转型国家。
自2003年以来,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进行了国际犯罪受害者调查(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
Surveys),主要针对的是个人而非企业。该调查在发达国家采取电脑辅助的电话调查方法,在发展中国家采取面谈调查的方法,从而得出关于犯罪与受害的跨国比较数据。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调查只是局限在首都或者最大的城市,因此数据主要来源于城市居民的经历。关于腐败的问题,调查对象被询问在过去的一年中,政府官员是否对他们进行索贿。这些数据可以用来推导出贿赂在不同国家中的发生率。截至2001年,已在70多个国家中进行了四轮超过140次调查。贿赂的发生率与主观的测度标准是密切相关的。实际上,衡量需要行贿的居民比例的最好指标是人均GDP。
这两种调查的一个明显优点就是它们提供了腐败的确凿证据。然而,通过传统的调查技术收集关于腐败的真实数据是有很大问题的。调查对象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谎报,或者根本不报。测度的误差程度与国家的性质没有系统的关联。
这种方法的缺陷之一是只有对于一个较小容量的样本,才能获得确凿的证据。而且,国际犯罪受害者调查只是从居民视角提供了腐败发生率的信息。腐败的程度并非仅由腐败的发生率决定,而是由多种因素影响。显而易见,它们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也有着全然不同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主观的指数主要是为私人和私营企业制定的,特别是为外国投资者。因此,它们主要测度与商业活动相关的腐败,但是腐败还存在其他的形式。
三、高腐败国家的共性是什么?
以往的一些研究显示,所有的高腐败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国家。除了个别特例,最腐败的国家往往收入水平也很低。在萨克斯(Sachs)和华纳(Warner)的研究中,绝大多数最腐败的经济体都是封闭的经济体。
我们对这些高腐败国家的共性会产生一种直观印象,但这与更系统化的研究相比如何呢?种种围绕腐败背后的决定性因素的理论,都强调了经济政策和体制政策的功能,以及机构的功能。学界往往认为这些理论是补充性的,因为对经济政策和体制政策的作出选择只是机构影响腐败状况的一种方式而已。
机构理论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一派认为机构的性质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简而言之,一个国家的机构发展是由该国的收入水平和机构的本位需求决定的。一种相应的理论——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和收入的增长将会引起机构的变化与发展。例如,良好的教育和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对于法院和其他正式机构的有效运转是必须的,而当选民都是文盲时,政府更可能悄无声息、不受质疑地滥用权力。这些理论暗示把人均收入和教育水平看作腐败的原因。
第二派更直接地强调机构的功能。这些理论通常强调机构自身具有连续性。沿着这样的思路,阿西莫格鲁(Acemoglu)等人认为,在原殖民地国家,公共机构是为了宗主国的利益创设的,只有当来自宗主国的人大量定居时,才会产生以维护本地居民利益为目的的公共机构。殖民地是否拥有大规模的流行病等因素,也可以反过来解释了欧洲人是否会在此地定居。因此,根据阿西莫格鲁等人的观点,腐败在不适合于人类居住的殖民地国家应该更为普遍。
另一种观点,即拉波尔塔(La
Porta)等人则强调殖民者的身份,尤其是殖民者向殖民地移植的法律体系。在他们看来,深受法国法和社会主义法影响的国家(与奉行英美法系的英属殖民地相对应)管制更多,而管制导致腐败。
历史传统和殖民地化另一个可能影响腐败程度的方式是通过宗教的影响力实现的。例如,新教教会某种程度上是作为国家支持教会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可能更倾向于监督政府官员是否滥用权力。兰德斯(Landes)同时认为,在天主教或者穆斯林国家中,教育与知识的普及过去比新教国家缓慢,而且现在可能还是这样。因此,在信仰新教的国家,人们更习惯于监督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
从第二派理论来看,经济与政治机构影响着腐败的程度,尤其是通过限制市场和政治竞争的方式。从市场方面看,通过进口所带来的外部竞争,以及对新创办企业的管制程度都与对腐败的抑制有关。从政治方面看,一个自由的新闻界比由一个政府控制的新闻界,可以向选民提供更多有关政府以及公共机构行为不轨的信息,也包括腐败的信息。更主要的是,选举权将有效鞭策当政者致力于减少寻租行为和腐败。政治制度的形式——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均衡原则还是多数原则——也会影响腐败的程度,因为它们会影响到政治家的个人动机,以及选民保有对于政客们滥用权力进行问责的能力。
四、腐败可以量化吗?
各国腐败程度的排名是建立在主观判断的基础上的,而这是不能用来量化腐败等级的。因此,直到几年前,研究者仍然不得不依赖于奇闻轶事或者案例研究的证据来评估腐败的程度。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出现了一小批鉴别并量化腐败行为的研究成果。
现在已经有一些关于腐败等级的企业调查资料。斯文森从乌干达企业中获得的调查数据就是从公司调查的角度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腐败程度的材料。尽管已经为了鼓励受访者透露实情而采取了诸多的措施,但调查中肯定还存在一定的瞒报谎报行为。然而,过去10到15年,在一个发展最快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中,调查结果所提供的仍然是一幕关于企业家生存状态的悲观图景。超过80%的乌干达公司认为行贿是必需的。拒绝行贿存在一定成本,表示没有行贿的那20%企业为此选择了尽可能减少与公共部门的接触。在行贿企业中,平均行贿额大约占总成本的8%。
腐败在公共采购和购买服务的项目中也广泛存在。在另一项对乌干达的研究中,雷尼卡(Reinikka)和斯文森检查了一个公共教育项目,即在当地小学中向每一个学生提供援助以维持其学业。为了估测腐败的程度,或者说资金的挪用情况,两人将中央政府下拨给校区的资金统计表,与来自250所学校的现金和实物票据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在1991至1995年间,中央政府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仅有13%落实到了学校。大多数学校什么也没有得到,而且有证据表明,其中绝大部分被地方政府官员和政客所瓜分。随后的研究表明,在撒哈拉以南的其他非洲国家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在印度尼西亚,奥肯(Olken)用一个相似的方法发现,一个筑路项目中29%的资金被侵吞,而另一个反贫困项目中补贴大米的预算有18%“不翼而飞”。
价格比较是另一个推断腐败程度的有效方法。迪特拉(Di
Tella)和沙尔格罗德斯基(Schargrodsky)比较了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公共医院对于基本相似的医疗投入所支付的价格。他们的研究表明,在1996到1997年打击腐败的前9个月中,支付的价格下降了15%。这在90年代后期为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医院,在采购等方面提供了一个较为严格的限制标准。谢(Hsieh)和莫雷蒂(Moretti)通过比较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中,伊拉克官方的石油销售价格与该项目实施前后各种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估算了伊拉克石油价格被压低的幅度。他们认为,压低价格是伊拉克政权从石油购买者那里获取非法回扣的手段,而且估计从1997到2001年共获得了10亿到40亿美元的贿赂,大约占石油换食品项目总金额的2%~10%。
量化和鉴别腐败的研究成果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著作往往是零乱的,而且通常针对具体的背景。尽管如此,这些成果还是表明腐败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量化。当拥有越来越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时,我们应该也能对腐败的总体状况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断。而现阶段,上文提到的研究表明具体的腐败案例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石油换食品项目中影响伊拉克的几个百分点到乌干达小学教育项目中的80%。当比较这些数字的时候,有很重要的一点需要牢记,那就是大多数的研究并没有声称囊括了该项目或部门中的所有腐败现象。例如,对阿根廷医院支出以及腐败状况的研究受到增强监管的影响,而谢和莫雷蒂也注意到在石油换食品项目中,或许存在另外一些可以使伊拉克政权从中获得资金的暗箱操作行为。
这些关于腐败程度的微观研究成果是如何与关于腐败制度性因素的宏观研究成果联系在一起的呢?这方面的进展就更为有限了。例如,在上文中谈到,雷尼卡和斯文森估算了在一个国立学校援助项目中的腐败程度,并认为经济的发展,这里具体表现为社区组织和营造舆论的能力,将会对地方政府腐败的状况造成影响。这个假设在数据中得到证实:经济状况较好社区中的学校,所表现出的腐败程度明显偏低。
迪特拉、沙尔格罗德斯基和斯文森把腐败程度的数值与政策联系起来。在对不同行业的乌干达公司的研究中,斯文森发现腐败的发生率与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官员向企业索贿的权力是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另一方面,数据表明贿赂金额是由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的,这表明腐败的官员以企业支付贿赂的能力作为他们索取贿赂多少的依据。这一发现表明,研究腐败不但要关注制度框架如何影响腐败的宏观问题,还要关注在给定的制度框架内腐败是如何变化的微观问题。
五、高薪能养廉吗?
捐赠者和国际组织通常建议通过付给公务员高薪的方式来消除腐败。瑞典就是一个通过高薪政策最终达到养廉目的的历史案例,目前它是全球腐败最少的国家之一,而在17和18世纪它曾经被认为是欧洲最腐败的国家之一。增加公务员的薪水和解除国家对经济的管制,被认为是19世纪晚期瑞典开始出现一个诚信高效的公共行政部门的重要原因。
高薪养廉政策的分析基础源于贝克尔(Becker)和施蒂格勒(Stigler)的一篇开创性论文。他们指出,在一定条件下,付给官员高于机会工资的薪水可以确保官员诚实正直的工作。然而,当贿赂额不定而且没有第三方的强制力时,理论上的关联就会变得模糊起来。例如,假如官员和行贿者针对行贿数额讨价还价,那么较高的工资将增强官员议价的能力,因为这提高了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并由此导致了更高的贿赂额。
薪金与腐败相互关系的系统性证据是不明确的。劳赫(Rauch)等人通过跨国研究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高工资可以阻止腐败,而范·赖克汉姆(Van
Rijckeghem)和韦德(Weder)却认为可以。然而,这些跨国研究的论证实际上充满了问题。用分级的方法来描述的腐败程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很难说高薪是否意味着较少的腐败,反之亦然。
迪特拉和沙尔格罗德斯基在他们的研究中回避了这些问题中的大部分,而集中研究了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打击腐败的行动如何影响了公立医院的采购政策。他们根据市政府的审计强度将19个月的数据分为高、中、低3个不同的阶段。将采购官员的工资和估计的机会工资间的差额,与医院采购同类医疗服务的报价联系起来研究,最后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高工资与医疗采购价格成反比,但是这种情况仅仅发生在中等水平的审计强度之下。这些结论并非无可争辩;需要特别考虑的是机会工资的决定性因素,机会工资的变动会使得其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额也发生变化,并且可能对腐败行为的动机产生直接的影响。尽管如此,这些发现依然对于在特定条件下高工资可以抑制腐败的观点提供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严重腐败的国家是否应该对高薪养廉的政策做出反应呢?在贝克尔和施蒂格勒看来,许多腐败盛行的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可能缺乏第三方的强制力。而在迪特拉和沙尔格罗德斯基看来,它们缺乏的是外部审计。然而,反腐败的工资政策的效力发挥,依赖于一个可以监督官员的公正的第三方的存在。同样地,贝斯利(Besley)和麦克拉伦(McLaren)也指出,只有当公务员中品行不端者比例较高,并且监督机构足够有效时,高薪政策才可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因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工资激励才能减少贿赂。这一策略需要一个运行良好的强制性机构;官员的工资不能成为行贿受贿的理由;对高工资的付出也不能太高。在许多腐败已制度化的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这些要求似乎不太可能达到。
六、竞争能减少腐败吗?
另一个控制腐败的常规方法是增加企业之间的竞争。一种观点认为,当企业利润因竞争压力而下降时,就没有多余的利润用于行贿了。但是,事实上,竞争、利润和腐败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并不总能分析得很清楚。
例如,布利斯(Bliss)和迪特拉研究发现,腐败不需要任何预先存在的收益或不完全竞争,因为官员能够通过走后门的方式来受贿。每个企业的行贿水平并非取决于市场中企业的数量或“自然”竞争的程度,而是取决于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企业为逃避勒索,是否值得以退出市场作为代价。
那么,腐败和上文讨论的市场管制之间的正比关系又从何解释呢?官僚政治权力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供答案。政府制定的一些具有准入门坎性质的法规,经常可以给予公务员索贿、受贿的权力。因此,解除管制可以减少腐败,这不是因为它促进了竞争,而是因为降低了公务员索取贿赂的能力。
至少在理论上,从官员收受贿赂的层次上来说,增加竞争也可以减少腐败。当政府官员发放某种政府制造的物品时,例如护照,如果索贿,申请人还能转而诉诸别的官员,这样能使腐败的平均值降低。但是,至今还没有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据能够表明官员之间的竞争可以真正减少腐败。此外,这种机制只有在多个官员可以单独提供服务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果在某一方案上必须多个官员全部签字,拥有这一权力的每一个官员都有权停止这一方案,那将可能导致高额的贿赂。
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竞争并不必然导致低腐败。例如,面对教育资金被挪用的状况,乌干达的那些学生家长可以有两个选择:申诉或退出。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向官方或非官方机构投诉,也可以把他们的孩子送到别的学校(或者干脆辍学不上)。但是,如果家长们以退出学校并将孩子们送到其他学校的方式来反抗公共腐败,那么作为对腐败舆论抨击就会减弱,并且腐败的地方官员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的侵害当地学校的合法利益。各种证据表明,在解除管制和简化法规的状况下,竞争的增长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但是,一方面要制定和颁布惩治私人违法行为的法律,同时还要限制这些法律为公共腐败打开方便大门的可能性,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要想达到适度的平衡将是十分困难的。
七、为什么近年来成功遏制腐败的例子如此罕见?
大多数反腐败计划都依赖于司法、警察、金融审计这样的法律和金融机构来强化公共部门的责任。其潜在的假设是更好地执法可以减少腐败。但是,在许多贫穷国家,法律和金融机构力量薄弱而且通常自身就非常腐败。在这种情况下,给执法部门提供资源并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正确办法。哈伊(Hay)和施莱弗就给出了一个例证:当俄罗斯警察的精英部队获得了用于打击犯罪的更高级的枪支时,他们就会将这些枪支卖给黑手党。
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对现有政府法律和金融监控机构投入额外的资源可以减少腐败。香港和新加坡则是最有口皆碑的特例。在这两个地区,随着独立的反腐机构的建立和权力扩大,腐败在逐步减少。例如,在香港,廉政公署创制了像“有罪推定”这样的法律判例。但是,在其他许多国家,同样类型的反腐机构却被用来充当压制政治对手的工具,而不是用来打击腐败。那么香港和新加坡的反腐机构为什么能够起作用?在那些地区,改革与强化执行机构是同时进行的。例如,在新加坡,公务员的薪水与私人企业的工资在过去都有充分的增长;公务员定期轮岗使得官员难以与某一具体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政府奖励那些拒绝贿赂并告发行贿者的公务员;更重要的是,政府简化并且公开了各项法规和程序,废弃了执照和许可证,并且降低或废除了包括进口税在内的许多费用。在香港和新加坡,最高政治领导层都承诺要打击腐败。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这种承诺是无法做出的。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反腐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法律诉讼使公法的执行由公共部门执行变为私人执行,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如此。但是如同解除管制一样,诉讼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另一种补充性方法是转由公民执行,即增加信息透明度,以便公众了解公共项目的运作情况。这种信息使公民能够查询某些信息,监督服务质量,并且反对官员滥用权力。
一些数据表明,增加信息透明度并且给予公民更大的行动权可以减少腐败。如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一项调查显示,乌干达的小学只能得到中央政府拨款的一小部分。当这一事实为人所知后,中央政府开始在报纸上公布每月拨给地方按人头算的补助费的账目,以便学校教职人员和家长能够监督地方官员。雷尼卡和斯文森发现,登报措施带来了巨大的改进。2001年,学校获得了他们当年应该得到资金的80%左右。
那么,如何评估增加公共信息透明度之后所产生的效果呢?雷尼卡和斯文森使用了一个两步法。首先,他们使用一个简单的测试来检测校长们对于有关项目的知识。然后,他们测量了学校到最近的报刊点的距离。他们发现,离报刊点越近的学校校长,对管理拨款项目的规章和中央政府拨款的时机知道得越多。把距离作为一个工具,他们发现,消息越灵通的学校,被腐败所剥夺的资金就越少。重要的是,在登报之前,报刊点的远近和挪用公款方面的改变并没有什么关系。
登报措施的成功是在特定背景下发生的。上述项目是一个简单的授权项目,它使得监督更容易,并且促使乌干达的家长和学校教职人员建立了处理集体决策的机构。但是总的来说,公民执行或草根监督可能受制于普遍的搭便车问题。与此同时,草根监督开始在许多地方日益流行起来。巴西阿雷格里港的预算参议,印度班加罗尔的公民报告单和拉贾斯坦公共工程和听证会的知晓权,都是这一现象的例证。尽管目前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些行动的影响,但是初步的证据表明腐败已经戏剧般地减少了。
另一种反腐败的策略是委托或雇佣私营部门的廉政机构。在过去的二十年间,超过50个发展中国家已经雇佣国际性私营公司进行进口货物的出货前检查,并且某些时候也会将征收关税的任务交给它们。出货前检查能够以各种方式减少海关腐败:例如,它提高了高层执行者的监督能力,记录下货物内容的信息则可以增强进口商与一个腐败的海关官员讨价还价的能力。研究发现,出货前检查计划与进口关税每年6%~8%的增长率有很大关系。与出货前检查计划相伴而来的是进口的增加(可能源于进口商行贿的支出减少了)和海关谎报数量的减少。
八、腐败是否拖累经济增长?
腐败可能对经济增长存在正面影响。持这种“腐败有效论”观点的人声称,在一个充满官僚主义阻碍、法律僵化的环境之中,贿赂是企业摆脱困境、顺利开展业务的润滑剂。假设建立了一个以分配许可证和政府合同为索贿手段的体制,那么这将导致只有效率最高的公司才有可能支付得起最昂贵的贿赂。但是,这些观点认为腐败的润滑剂功能是必然的。大多数情况下,腐败的润滑剂功能和索贿现象是由相同的因素引起的,或是这些因素的表现。正如缪尔达尔(Myrdal)所指出的,腐败官员不会回避润滑剂的角色,但实际上他们更有可能倾向于通过制造更大的行政阻碍来攫取更多的贿赂。
在大多数将腐败与低经济增长挂钩的理论中,腐败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相反,腐败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主要来源于对效益低下企业的扶持,以及将人才、技术和资本等生产因素按照一种低效的方式进行组合。当企业现有或潜在的利润被索贿等腐败问题侵蚀时,企业家会停办新企业或放慢扩张的速度。企业家也可能将他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转移到非生产部门,或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和政府部门的接触。此外,如果企业家认为自己将不得不与腐败的官员就行贿额讨价还价的话,他们就会倾向于采用陈旧落后的生产技术,而抛弃这样的生产技术对他们来说成本很低。这使得企业家在面对官员的勒索时拥有更大的回旋余地,甚至从容面对关闭企业的威胁。
腐败也会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产生影响。当腐败已很遍布每个角落并且已经制度化时,一些企业就会将资源用于获取高价值的执照和特惠的市场准入权,而另一些企业则将注意力集中在提高生产率上。最终,这将导致企业家彻底弃商从官,跻身腐败官员之列,从而寻求更高收益。
这说明了什么?微观和案例研究方面的论证倾向于支持上述假设,但是宏观方面的研究成果却并非如此。
例如,贝茨(Bates)指出,在许多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为了避免腐败的威胁,很多贫困的农民只生产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这导致了当地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很多正规的公司则专注于获取和保护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得不到的特殊利益。德索托(De
Soto)证明在秘鲁也存在类似现象:过多的管制和腐败行为使得市场新进企业面临很高的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家要么建立一些秘密的地下工厂,要么开办一个规模小一些的公司。
腐败是否也影响到企业对于技术的选择和人才的调配呢?利用公司公布的有关转售和置换资产的股本数据,斯文森研究表明,股本的转移越是容易,企业所需支付的贿赂额就越低,反之亦然。这种情形与上文中企业家采取陈旧技术以应对索贿的现象存在一定的一致性。菲斯曼(Fisman)关于印度尼西亚的研究结果表明,一些企业专门研究行贿和寻租,并以此作为实现业绩增长的方式。赫瓦贾(Khwaja)和米安(Mian)研究了巴基斯坦有政治关系的公司在贷款和还款拖欠率上的数据,结果发现公职人员办公司或去公司任职的原因之一,就是这种方式可以使他们通过腐败来攫取公共资源。
政府也拥有其独特的腐败形式。韦德(Wade)关于印度南部某邦水利部门腐败的事例,生动地展示了一些水利部门官员如何从水利合同以及水资源的分配中获得巨额贿赂,然后又将其中部分贿赂行贿给上级官员。腐败系统已经制度化了,甚至出现了一个官职买卖的中间市场,为握有任命权的官员提供索贿的机会。因此,政客和政府高官可以通过卖官鬻爵来向水利工程师索贿。此外,那些贪得无厌的官员每年的受贿所得都是自己工资的数倍。同时,他们还会压制其它同僚的索取贿赂能力和倾向。在官员们的互相倾轧中,竞争最终导致了严重腐败。
对于腐败的微观研究使人们注意到其长期成本。根据雷尼卡和斯文森对乌干达报业的研究发现,信息公开使得腐败行为大幅度下降,而这对于学校招生和学术进步都有着十分明显而实际的正面效果。就人力资本的积累可以促进长期的经济增长来说,上面的结论说明腐败可以通过某种机制来损害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公共服务经常受到各种形式腐败的侵扰,比如服务过程中的索贿行为以及挪用相关的公款等等。因此,对于许多国家公共支出不断上升,社会财富却不见增长的现象,腐败往往成为了第一位的解释。
一些富于启发意义的研究也对企业层面中腐败与公司效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了一定的分析。菲斯曼和斯文森用乌干达企业行贿支出的估算数据,研究了1995-1997年间行贿支出、税金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之间的关系。经过研究后他们发现税率和行贿额都与公司效益增长成反比关系。从总体数据来看,行贿额每增长1%,公司效益增长率就下降3%,而税率升高1%,公司效益增长率仅下降1%左右。
宏观方面的理论根据如何呢?1995年,毛罗(Mauro)首次试图通过大范围跨国研究来探讨腐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过去的观点不同,毛罗并没有找到有力证据证明腐败与增长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尽管官僚机构的效率与投资和经济增长是存在关联的。
这一发现似乎使人迷惑不解。大部分理论著作和案例研究以及微观证据都表明,腐败严重阻碍发展。然而,就我们所做的跨国研究而言,腐败并没有影响经济增长。问题可能源自于所使用的数据。比如,测度腐败的时候可能忽略了市场管制的程度等因素;除此以外,现代化和经济的迅速增长是不是反过来也会增加腐败的程度,就像亨廷顿认为的那样。另外一个对此的解释是腐败行为有很多的表现形式,也许不同表现形式的腐败行为对于经济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然而,现有的数据仍然显得太过粗糙,从而无法为不同形式的跨国腐败研究提供坚实有力的基础。
结论
我在文中列举了关于腐败的8个问题,但答案往往十分模糊,而且很多与腐败相关的问题我们仍然知道的很少。随着研究的进展,以下三个领域的问题是特别重要的:
首先,也是最为紧要的,是如何防治腐败的方法十分缺乏。因为依靠目前传统方法改进政府治理的效果是极其令人失望的,所以试验和评估新的方式方法,以便提高其可靠性应当是研究腐败问题的当务之急。
其次,腐败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例如,在经济转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但同时却能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那么腐败与经济发展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相互关系?类似问题已经得到了学界关注,但对于腐败的类型和环境存在如何的关系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而且这样的工作将很有可能富于成效。
最后,关于公共部门在某种意义上是如何为腐败的滋生提供温床的宏观研究文献,和腐败是如何在具体环境中出现的微观研究成果之间,尚未建立起更富于意义的联系。随着微观层面上更多对于腐败类型的研究,以及量化腐败程度工具的发展,宏观和微观领域关于腐败研究成果的相互联系将得到明显加强。
(本文由美国经济学会提供,刊登时有删节,原题为《Eight Questions about
Corruption》。王峰、戴鑫译,展江校,本报见习编辑左薇薇、实习记者李敏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