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颁布实施一周年,国家发改委和全国工商联邀请有关部门的同志和部分民营企业家在这里召开座谈会,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刚才孟复主席和几位领导同志的讲话很重要,值得大家认真学习。四位民营企业家的发言也很精彩。“非公经济36条”颁布实施一年时间,社会各方面对它进行了广泛的评论,总体评价很积极很肯定,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但并不影响这部文件的作用发挥。去年“非公经济36条”颁布的时候,我记得《人民日报》评论所用的题目是《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新阶段》,因此这个文件的颁布,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个新阶段开始的标志。
应该说,“非公经济36条”的颁布,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在政府工作制度层面上的又一次深化,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非公经济36条”的内容非常丰富,充分体现了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和政府职能科学定位的精神。去年以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十几个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相应配套措施,有近20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实施意见。接下来还会有一些配套措施和实施意见出台。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产物。我们都知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一切社会的基本矛盾。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只有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平均主义的分配关系,惟一的后果就是使这一基本矛盾日益失衡、紧张,以致生产力萎缩,持续发展难以为继,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破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使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趋于平衡、协调,尽管还有各种问题和矛盾,但和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已完全不同。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经济大国,人均GDP已达1700美元,在为小康目标努力奋斗时,人们的物质、文化的文明程度更是日益进步。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最重要的就是看这个社会的基本矛盾各方是否互相适应,彼此完善,当矛盾各方激化时又能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不致引起对抗,使社会陷于动荡。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已成为我国新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是为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注入了大量积极、进步、健康的成分。
关于“非公经济36条”所起的积极作用,我认为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非公经济36条”打破了行业的行政垄断,这既符合我国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原则,同时又对必须由国家掌握的行业,要引入的竞争机制作了原则规定。也就是说,从一方面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原来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领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但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对于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来说,也要推动这些企业走向市场,使他们适应市场的机制,在市场竞争中学会新的生存、竞争和发展的技能。他们不但要适应国内的发展环境,也能适应国际竞争的市场环境,成为中国的跨国公司。
第二,“非公经济36条”消除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歧视,赋予了非公有制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获得国民待遇,从而激发了民营企业家的生产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人们各得其所,各乐其业,各尽所能,各享所得。这些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应该提倡的原则,对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大有裨益的。至于当前发展中出现的贫富差别问题,其原因并不能归结于现有的富裕,而只能归结于原有的贫困,只有通过继续发展经济,合理运用公共财政,不断来消灭贫困,才是最终缩小贫富差别的根本办法。
第三,“非公经济36条”也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重视个人知识产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科技和军工行业。有了这些政策,就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在人们头脑中也才真正会有人力资本的概念。十六大以来,我国在强调按劳分配的同时,还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应该参与分配,而人力资源在生产的过程中一旦变成人力资本,也应该按其贡献参与分配。人力资本参与利润的分配,这是知识经济的产物。在此之前利润完全为资本独享。据此,资本、知识产权、无形资本、技术、管理作为生产要素,都可以参与到企业利润的分配之中。工资则是劳动力的价格,它应按月、按天或按小时发放,长期拖欠工资,长期维护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就会引发工潮。这使我们对工资的概念也有了新的进一步的认识。实际上工资的本质不是分配,工资的本质只是劳动力成本,是可变资本。
这些是“非公经济36条”带给我们的新的思考。最后,我想强调两点:
第一点是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管理水平、融资水平、资信水平、开拓市场水平,确立适应形势和市场规律的价值观和伦理观,争当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使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发展,以回报政府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好政策。
第二点是关于工商联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这是“非公经济36条”赋予工商联组织的任务。各级工商联一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策水平,提高工作能力、服务能力和执行能力,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完成党和政府交给我们的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为胡德平2006年2月24日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一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