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601户债转股企业之一,也是全国8户债转股重点煤炭企业之一。 为积极落实国家债转股政策,加快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2005年12月30日,开滦集团的国家资本出资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国资委”)与开滦集团的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河北省分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债转股公司。根据《股东协议》,新公司的名称继续沿用“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3,829,551,904.19元。其中:河北省国资委以原开滦集团资产重组、列入债转股范围内的上述各方协商确认的评估后的净资产6,618,573,909.08元(包括土地价款)和各方确认的各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增的国家资本金4,381,583,923.82元(包括以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批准作价出资的采矿权价款4,154,029,100元),共计11,000,157,832.90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9.5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对原开滦集团的转股债权共计2,559,604,071.29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8.51%;建行河北省分行以对原开滦集团的转股债权共计172,450,000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2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对原开滦集团的转股债权共计97,340,000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70%。
    新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将拥有本公司的控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河北省国资委。有关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金、工商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特此公告。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