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国务院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国务院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自医改争论出现以来,国务院出台的首个关于医改的正式文件。
2005年12月27日,国务院已经召集全国10个省会城市、6个地级城市、2个县级市的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座谈,《决定》已经基本定稿。
《决定》明确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因为“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短缺,服务能力低下,不适应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决定》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蓝图,并要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稳定的投入机制”。
2010年普及社区卫生服务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时间点被设定在2010年。届时,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将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人口覆盖率达到80%。
同时,《决定》中还明确,要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防止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
复旦大学医学院教授陈洁说:“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的基础,应该是全体居民人人享有的。” 对如何达到这样高的覆盖水平,《决定》中有细致的规定。“在大中城市,政府原则上按每3万~5万城区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居民卫生服务的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具体的实现步骤,《决定》中同样已经勾勒明确。“东中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应加快发展,提前实现。”而且,“经济较发达的县和乡镇,可以借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做法,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在地方
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确定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钱从哪里来。对此,《决定》给出了确定无疑的答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在地方。
今后,各级政府要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稳定的投入机制,调整卫生投入结构,新增城市卫生资源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
具体来说,政府对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政策,建立规范合理的收支运行管理机制,同级财政根据社区人口、当地发展水平、卫生状况、服务数量、本地综合医院的工资水平等因素,采取定额补助和综合补助等方式,核定日常经费补助,配备必要的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维护公益性质和日常运转。
“财政拨款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办法,比如按医疗人员人头的定额补助、根据整体运作费用估算的综合补助,或者根据估算服务收入进行拨款的政府购买服务。”曾任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的蔡仁华解释说。
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办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系建立后,医疗资源过度向大医院集中这一结构性顽症有望解决。《决定》对不同级别医院的分工做了明确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只能是“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残疾人康复等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
大型医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目前的区级医院及大多数二级医院,可能将逐步消化,从而不复存在。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办医院。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