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 之
法律意见书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北京 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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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股份公司”)的委托,
并根据股份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指派陈臻律师、 陈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
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市场有权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股份公司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 们认为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 即其
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且口头陈述的相关事实真实、完整;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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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股份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所有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 解,
并基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师仅就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保荐意
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保荐意见及其 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股份公司作该等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产生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
(正 文)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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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股份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 股份公司的设立、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是由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上航总”)、上海舒
乐电器总厂(以下简称“舒乐厂”)、上海新光电讯厂(以下简称“新光厂”)和上海仪 表厂(以下简称“上仪厂”)共同发起,
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8)39 号 文、证监发字(1998)92号文和证监发字(1998)93号文批准, 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建, 并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注册号为 310000100533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根据上文所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已获得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已经通过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 年度工商年检,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股份公司出现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股份公司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是由上航总、舒乐厂、新光厂和仪表厂共同发起, 经国家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8)39 号文批准,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以其经营性资产和投资权益所代表的净资产折股投入股份公司, 1998 年 3 月 3
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评(1998)178 号文确认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净 资产总额为 29,918.62 万元, 该部分净资产于 1998 年 3 月
16 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国资企发(1998)33 号文批准, 按 68.18%的折股比率折为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20,400 万股。1998 年 5 月 7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92 号 文和证监发字(1998)93 号文批准,
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6,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 其中向社会公众上网定价发行 6,120 万股, 向公司职工配售 680 万股。股份公司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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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法人股:
持股数(股) 204,000,000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171,169,114
上海舒乐电器总厂 上海新光电讯厂 上海仪表厂 2、社会公众股 3、内部职工股 合计 15,913,746 15,717,504 1,199,636
61,200,000 6,800,000 272,000,000
持股比例(%) 75 62.93 5.85 5.78 0.44 22.5 2.5 100 股份性质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流通股 非流通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 1998年6月5日, 股份公司6,120万股社 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为航天机电,
股票代码为 600151。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 1998 年 12 月 9 日, 股份公司 680 万股
内部职工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所示:
1、国有法人股:
持股数(股) 204,000,000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171,169,114
上海舒乐电器总厂 上海新光电讯厂 上海仪表厂 2、社会公众股 合计 15,913,746 15,717,504 1,199,636
68,000,000 272,000,000
持股比例(%) 75 62.93 5.85 5.78 0.44 25 100 股份性质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流通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于 2000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200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00
年度增资配股的预案》。该配股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95 号文件批准, 以股份公司 199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7200 万股为基数, 按每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公司四家国有法 人股东上航总、舒乐厂、新光厂和仪表厂分别作出书面承诺,
放弃全部配股权并不予 转让, 该等放弃配股权已经财政部财企[2000]129 号文同意。社会公众股股东最终以 现金方式认购了股份公司新发行的 2,040
万股社会公众股。该次配股完成后股份公司 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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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法人股:
持股数(股) 204,000,000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171,169,114
上海舒乐电器总厂 上海新光电讯厂 上海仪表厂 2、社会公众股 合计 15,913,746 15,717,504 1,199,636
88,400,000 292,400,000
持股比例(%) 69.77 58.539 5.442 5.375 0.41 30.23 100 股份性质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流通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0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200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同意以股份公司 200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9240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 共计转增 17544 万股。该次转增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1、国有法人股:
持股数(股) 326,400,000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273,870,582
上海舒乐电器总厂 上海新光电讯厂 上海仪表厂 2、社会公众股 合计 25,461,994 25,148,006 1,919,418
141,440,000 467,840,000
持股比例(%) 69.77 58.539 5.442 5.375 0.41 30.23 100 股份性质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流通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份公司股东名册, 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 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总股本 一、非流通股 二、流通股
持股数(股) 467,840,000 326,400,000 141,440,000 持股比例(%) 100 69.77 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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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份公司基本情况
股份公司现持有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颁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100533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已经通过了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 年度工商年检, 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雁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榕桥路 66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6784 万元
经营范围: 卫星及卫星应用、运载火箭应用及其他民用航天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 汽 车空调器、传感器、电机、自动天线等汽车零部件、机械加工及设备、电子电器、
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 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
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现股份公司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或股份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根据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最近 3
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股份 公司在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或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六)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其流通股股份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其非流通股股份目前尚未上市流通,
具备实施本次股权 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股份公司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一)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份公司 股东名册, 股份公司现有非流通股东共计4名,
共计持有股份公司326,400,000股股 份。非流通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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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 2 3 4 非流通股东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上海舒乐电器总厂 上海新光电讯厂 上海仪表厂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数(股) 273,870,582
79,100,000 4,520,000 4,520,000 持股比例(%) 58.539 5.442 5.375 0.41 股份性质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航总、舒乐厂、新光厂和仪表厂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股份公 司股东的资格。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份公司 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 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 上航总、舒乐厂、 新光厂和仪表厂所持的股份公司非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航总、舒乐厂、新光厂和仪表厂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上航总、舒乐厂、新光厂和仪表厂均未持有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份, 并且,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6 个月内也无买卖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确认, 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其未持有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份, 并且,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前 6 个月内也无买卖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六)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非流通股东上航总、舒乐厂、新光厂和仪表厂具备参与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三. 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
(一)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下简称“改革说明 书”), 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要为:
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股份 的方式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2.8 股 股票对价, 对价股份总数为
39,603,200 股。非流通股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公司非 流通股股份占股份公司非流通股总数的比例支付对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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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改革说明书和非流通股股东签署的《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之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作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改
方案的组成部分, 股份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做出了相关承诺, 承诺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自本次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 在 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 上述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
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股权分置改革后其所持有股份的 10%。 (3) 上航总承诺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 在
2006~2008 年度股东大会上, 就股 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提出以下议案并投赞成票: 股份公司该年度的现金分红 比例将不低于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0%。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对 此议案投赞成票。
(三)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程序
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董事会就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拟安排的程 序包括: 将根据证券交易主管部门的安排, 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公告改 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 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股份 公司 A 股股票的停牌和复牌; 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
将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 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改革方案获得股份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 过后,
将及时与证券交易及结算主管部门商定改革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并公告, 并 向证券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续;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取
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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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流通股股东支付部分股份作为对价,
换取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该支付对价股份的行为是非流通股股东对其自己所拥有财产的合法处置, 其行为符
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说明 书和承诺书中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所安排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四. (一)
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授权、审批及审核
(二)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东已签署了《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同意股权分置改革协议书》,
一致同意将按照该协议书约定共同 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及相应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并委托股份公司董事会 召集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改革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股份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均已同意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并发表了独立的专项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由于股份公司系含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 因此, 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股份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并 严格履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以及核查程序。
五. 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已经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文件, 包括股 份公司主体资格相关文件、股份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主体资格相关文件、提出动
议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签署的《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同 意股权分置改革协议书》、提出动议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关于授权上海航天
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特别授权》、股份公司董事 会与提出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中介机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
其经办律师)签署的保密协议、独立董事意见函、改革说明书等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相关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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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师事务所自查
股份公司聘请本所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陈臻律师、 陈巍律师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律师,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本所律师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均未持 有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份, 并且在前 6
个月内也无买卖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结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及其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制定和实施本次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的主体资格,
股份公司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 《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
主管部门的批准、股份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并严格履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 以及核查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 不得用于解释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无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陈 臻 律师
陈 巍 律师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