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提到40万元
新《规定》首次提出对旅客行李的赔偿
随身行李赔偿3000元 托运行李每公斤100元
从下月开始,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了40万人民币。 今天,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在《规定》中,还首次提出了对乘客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赔偿。
新《规定》还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昨天就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新《规定》做了哪些修改?
(1)扩大了适用范围。原《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新《规定》除规定了旅客身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外,还规定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2)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原《暂行规定》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
(3)确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及时调整机制。新《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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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李赔偿】
行李损坏丢失怎么赔?
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物品如果损坏了,具体如何赔、按照什么标准赔?在《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新《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航空承运人在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航空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赔偿双方有争议怎么办?
按照本《规定》,承运人是按旅客、货主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发生损失讨论赔偿时发生争议,旅客、货主与承运人可以借助医疗机构的诊断、托运行李的重量等记录、提交货物运输的重量及种类清单,求得意见的统一。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只有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新《规定》实施前怎么赔?
“新《规定》的施行日期是2006年3月28日,也就是说,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的空难赔偿或对旅客、货主的各种损害赔偿,适用新《规定》。”袁耀辉特别强调,新《规定》施行之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在传送带上损坏了谁赔?
不少旅客都有这样的经历:行李箱下飞机后,在传送带上被弄坏了。不少旅客都有这样的疑问,托运行李,在行李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旅客是找航空承运人、机场还是地面服务公司要求赔偿?
按照《民航法》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所谓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如果该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应当在新《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航空承运人委托机场或者其他地面服务公司代理地面服务,如果造成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中的损失是代理公司的责任,航空承运人在向旅客赔偿后有权向代理公司索赔。
【关于人身赔偿】
造成精神损失是否赔偿?
针对精神赔偿问题,袁耀辉说:“本《规定》是关于航空承运人对于旅客、货主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身体、行李、货物损害时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航空器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则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延误造成损失怎么处理?
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外籍旅客赔偿是否相同?
“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国内航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袁耀辉说,“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国内赔偿为何低于国际?
记者了解到,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普遍遵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定表明,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40万元的水平。
“刚才已经说到,40万元限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仍有限;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航空运输损害应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相协调,与世界各国国内航空损害赔偿相协调。这是新《规定》确定40万元的原因,也是二者不同的原因。”
信报记者 闫峥
为什么赔偿限额定为40万元?
1989年《规定》2万元
是以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828元人民币、农村劳动力收入为777.8元人民币为依据,按照遇难者平均30年收入计算的。
1993年《规定》7万元
考虑了1992年我国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增长到2031.53元人民币。
2006年《规定》40万元
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按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
“同时,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限额太高,企业也难以承受。”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还考虑了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及其他法律相协调,与外国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相协调。40万元限额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名词解释】
什么是赔偿限额
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是有限度的。承运人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负责赔偿,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