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报告,报告指出———
消协处境尴尬 消费者维权仍处弱势
实习生 周昌和 本报记者 王俊秀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经10多年,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与我国没有真正建立独立的消费者组织有很大关系。 ”2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说。由他负责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和机构职能”课题组,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在研究报告中揭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50%以上的消费者被侵权后保持沉默
“消费者相对于商家来说,处于绝对弱势地位。”陈建民分析,对于个人来说,维权成本太高,所以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退缩和让步。据统计,即使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发生纠纷,50%以上的消费者会保持沉默,25%左右会与商家调解而得到赔偿或退货;20%左右会向设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只有极少数的消费者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查发现,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行动基本是单打独斗,很少出现群体维权。而由于个体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不得不采取沉默的方式来消极对待自己被侵权的事实。在高速公路收费争议、铁路票价上涨等案件审理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也几乎没有任何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消费者是一个没有组织的群体,很大、很多,却无法组织起来形成群体力量,相对来说商家、企业却拥有充分的资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周晓虹说。
消费者协会处境尴尬
“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经10多年,但是除了消费者协会之外,能够真正代表消费者的自律性的消费者组织并没有建立起来。”研究报告中写道,目前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消费者组织,他们既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当然也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所以,消费者协会既没有对企业的处罚权,也不能通过章程吸收会员、约束会员、指导会员、帮助会员。因此,各级消费者协会对企业的干预也就很难出现效果,尤其是对国家垄断企业的干预有时根本不起作用。
“消费者协会的处境比较尴尬。”这是课题组实地调查了7省市的消费者协会后得出的结论。
陈建民说,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存在具有先天不足。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准确定位消费者协会的的性质、职能、发展方向。虽然消协要维护中国最大群体的利益,但出身在工商部门,几乎对其他行业组织没有任何的职权和效力,对企业的干预有时必须通过行业管理组织才能实现,而消协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中小城市,消费者组织连自身的生存条件都难满足,更不用说为消费者维权了。
陈建民认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变个体保护为群体保护,变事后维权为预防性保护,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纳入调整市场经济的整体机制,将消协对企业的干预和协调变为对整体行业的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无论是属于行政机构还是社团机构,都应该被赋予参与国家制定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社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政策的职能,这样才能体现消费者群体话语权的实现,发出消费者群体的声音。”
“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功能需要加强。”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丁世和说,他呼吁成立一个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统筹机制。
建立多层次的消费者组织
“我们的投诉热线已经从3条线增到现在的13条,可是仍然忙不过来。”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曹中生说。他表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工商部门承担了很多责任”。
陈建民分析,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更多是依赖政府设立的机构,而不是当作一项权利,所以往往“底气不足”。这种意识与长期以来中国没有真正建立消费者自己独立的组织有很大的关系。目前来看,我国消费者维权大多数表现为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的个体行动,而这并不能有效地遏止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抑制自己的侵权行为,也不能及时地对国家消费政策的制定产生有力的影响。而在国外,大部分发达国家在消费权益保护方面都建立了以政府为后盾,消费者保护机构为主导,各类行业协会专业辅导的监督和服务体系。以英国为例,其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要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国家消费者委员委员会、民间行业协会几个层次。
上海消费者协会曾进行改革,打破原有消费者协会只设立在工商部门内部的组织架构,吸引各行业成员参加,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弱化了消费者协会属于一个行政部门的特点,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陈建民建议,政府应当允许建立群众性、自律性、互惠性的消费者组织,同时还应允许建立具有公益性质的消费者维权组织,适当减轻政府的职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消费者的群体话语权。“此外,还应积极鼓励社区建立消费者组织,社区是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舞台,尤其是在农村和郊区。”陈建民说,长期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在城市,广大农民的合法消费权益的保护并没有引起重视,农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特点,个体权益维护成本更高,更加不容易使维权成功,现行消费者协会在农村基本上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应当强化现行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职能,同时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引导消费等职能适当分离给其他消费者组织。”陈建民说。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丁世和也认为,在将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民间力量会成为消协主导下的一个补充。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