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是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这份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措施。 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致的,即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重构农村金融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当前的农村金融存在五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农村金融被严重边缘化,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严重,金融二元结构特征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是县级金融机构大撤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以致出现“空洞化”现象。除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业务放款由农发行承担外,当前农村的金融供给实际上由农村信用社在唱“独角戏”,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局面。
二是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的贷款权被上收,其已演变成单纯的存款机构,且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存不贷,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也有几千亿元。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的资金供给缺口更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资本充足比率低,不良资产比率高,管理水平上不去,对“三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
三是由于机构缩减,缺乏竞争,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农村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成果。
四是农村保险业严重落后于“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实现农业产业化,确保农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迫切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但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期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目前全国仅有几家成立不久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方面的保费收入,尚不足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1%。
五是资本市场的触角没有延伸到农村。
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边缘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而要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的现状,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这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组织保证和金融制度保证。更宽泛和更宏观的意义或许还在于,这种“重构”有助于改善和优化我国金融结构,提高我国金融的整体发展水平。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涉及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机构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涉及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目标及金融结构,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重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的安全稳健运行”三条原则。重构后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该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体系。
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农业是弱质产业,自身高投入、低产出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高风险性。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好多农户和乡办、村办企业不具备获得商业性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这些情况说明,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不能把城市的金融发展模式简单移植到农村,不能主要依靠“嫌贫爱富”的商业银行,而是必须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应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支持其在农村的金融供给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促进其健康发展
农村是民间借贷发育的最肥沃的土壤。无论是农民还是农村中的企业,都离不开民间借贷。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2003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可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成本优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要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借贷的这些独特优势,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效应,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牢牢占有一席之地。
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需求。因此,必须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金融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就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监管、市场退出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促使这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驶入快车道。
□苑德军(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高级经济学家、教授)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