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莱钢股份
    股票代码: 60010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通讯地址: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联系电话: 0634-6820222,6821174
    持股变动性质: 减少
    减少原因: 协议转让
    财务顾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06年2月24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2002年11月28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的进行尚需获得以下批准和核准: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资委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和拟转让股份从国有法人股变更为外商投资法人股;
    2、 国家发改委批准本次收购符合中国政府产业政策;
    3、 商务部批准(i)本次股份转让,(ii)修改后的莱钢股份公司章程,及(iii)莱钢股份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证监会未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5、 中国证监会已准予豁免认购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特别提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认购方阿赛洛中国控股(卢森堡)有限公司共同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之前,将按有关规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工作程序;在紧接《股份购买合同》规定的交割日之后,双方将立即尽最大努力采取,并促成莱钢股份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目 录
    特别提示 2
    释义 5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基本情况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7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莱钢股份情况 7
    二、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8
    三、特殊条件及其他安排 11
    四、协议转让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12
    五、本次股份变动后的公司第一大股东 15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莱钢股份的资金往来和担保情况 16
    七、有关对莱钢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 16
    八、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6
    第三章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莱钢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17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五章 备查文件清单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8
    财务顾问发表的声明 19
    法律顾问发表的声明 20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中的词语应有如下的含义:
    莱钢股份或上市公司 指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02。
    出售方或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在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认购方或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 指阿赛洛中国控股(卢森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卢森堡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阿赛洛控股公司 指一家根据卢森堡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控股公司,持有认购方100%的股权。
    阿赛洛股份公司 指Arcelor S.A.,一家根据卢森堡大公国法律成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阿赛洛控股公司100%的股权。
    阿赛洛集团 指阿赛洛股份公司及其下属直接和间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份购买合同》向认购方转让其在莱钢股份拥有的354,236,546股非流通国有股的交易,占莱钢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8.41%。
    参考资产负债表 指公司及子公司依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基准日为2005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其相关附注和附表)。
    经调整的资产负债表 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依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截至审计调整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其相关附注和附表)。
    审计调整日 指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月份的最后一日。
    国资委 指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其有关地方相应机构。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协议转让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与认购方签订《股份购买合同》,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莱钢股份的行为。
    股份购买合同 指认购方与出售方于2006年2月24日订立的列明关于本次股东持股变动的条款和条件的协议。
    拟转让股份 指出售方根据《股份购买合同》向认购方转让的354,236,546股非流通国有法人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8.41%。
    买价 指认购方根据《股份购买合同》为购买拟转让股份向出售方支付的价款,包括:(1)基准价,即为人民币2,085,760,530.86元的价款;(2)调整金额,即根据莱钢股份2005年9月30日至审计调整日的净资产增加额×38.41%×转让溢价系数的金额。
    监管账户 指在监管协议中指定的监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监管协议 指由监管银行、认购方和出售方为设立监管账户而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的协议。
    交割日 指《股份购买合同》所规定的拟转让股份过户后双方当面交割的当日。
    元 指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欧元 指欧盟的法定货币。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1、 企业名称: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莱芜市钢城区
    3、 注册资本:叁拾壹亿贰仟贰佰陆拾玖万叁仟叁佰元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码:3700001802586
    5、 企业类型和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6、 公司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铜、焦及焦化产品、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铸锻件机电设备制造,机械加工;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及对外派遣劳务人员,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下限分支机构)液化气、日用百货、食油、烟(零售)酒糖茶销售,粮食零售;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牛饲养;水产品养殖;服装加工、干洗;打字复印;其他印刷品印刷。
    7、 经营期限:长期
    8、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鲁字37120316953055X号
    鲁地税字37120016953055X号
    9、 电话:0634-6820222
    10、 传真:0634-6821407
    11、 邮编:2711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出生年月 现在住址
姜开文 董事长 男 中国 1945.2 莱芜市钢城区莱钢机关宿舍紫竹园
李名岷 董事 总经理 男 中国 1946.3 莱芜市钢城区莱钢机关宿舍紫竹园
宋兰祥 董事 副董事长 男 中国 1950.1 莱芜市钢城区莱钢机关宿舍紫竹园
赵茂祥 董事 男 中国 1949.10 莱芜市钢城区莱钢机关宿舍紫竹园
田克宁 董事 男 中国 1956.5 莱芜市钢城区莱钢机关宿舍中心小区
魏佑山 董事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1950.5 莱芜市钢城区莱钢机关宿舍月季园
赵雁彬 董事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1953.5 莱芜市钢城区莱钢机关宿舍动力部小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96%股份,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莱钢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莱钢股份的股份总数708,473,092股,该等股份均为非流通国有法人股,占莱钢股份总股本的76.82%。通过本次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认购方转让其持有的354,236,546股莱钢股份的股份,占莱钢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8.41%。
    二、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5年11月30日通过董事会决议,批准本次股份的协议转让。
    认购方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于2005年10月26日获得了阿赛洛控股公司董事会以及阿赛洛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二)本次股份的协议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以下批准: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资委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和拟转让股份从国有法人股变更为外商投资法人股;
    2、 国家发改委批准本次收购符合中国政府产业政策;
    3、 商务部批准(i)本次股份转让,(ii)修改后的莱钢股份公司章程,及(iii)莱钢股份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证监会未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5、 中国证监会已准予豁免认购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股份购买合同》的主要内容
    1、订立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认购方已于2006年2月24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署了《股份购买合同》。
    2、合同各方
    合同各方为出售方、认购方和阿赛洛股份公司。
    为完成本次股权交易,阿赛洛股份公司通过其下属全资公司阿赛洛控股公司设立了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阿赛洛股份公司间接持有认购方100%股权。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作为拟转让股份的直接受让人和持有人。
    阿赛洛股份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参与签署《股份购买合同》,并为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对该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转让股份的数量、性质和比例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认购方转让其持有的莱钢股份的354,236,546股非流通国有法人股,转让比例为莱钢股份发行在外总股份的38.41%。
    4、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由于认购方为外国商业组织,因此在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后,认购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的所有股份的股份性质将变更为外资法人股。
    5、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款
    出售方以人民币现金买价向认购方出售拟转让股份,转让价格等值于人民币2,085,760,530.86元(“基准价”)与交割前调整金额(“调整金额”)之和。其中,
    基准价=(参考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即人民币4,730,300,493.44元)×(1+14.8%)× 38.4090731%
    调整金额=[(经调整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参考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即人民币4,730,300,493.44元)]×(1+14.8%)×38.4090731%。
    计算基准价的审计基准日为2005年9月30日,经调整的资产负债表的审计调整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申请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月份的最后一日。
    (2)付款方式
    在收到全部批准后或最终确定经调整的资产负债表后或者解决有关经调整的资产负债表的任何争议的最终决议作出后(三者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的五(5)个营业日内,认购方应将买价以即时可用的资金汇入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在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监管账户”)。
    认购方应将与买价等值的欧元金额存入监管账户。监管协议应规定,监管银行应在交割日向出售方交付买价。
    6、本次协议转让的交割条件
    各方完成本合同拟议之交易的义务,应以在交割时或交割之前满足或书面放弃下列各项条件(并且出售方和认购方均已收到所有正式批准、批复、豁免等的经核证的复印件)为前提:
    (1) 国资委已向出售方签发正式批复,批准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和拟转让股份从国有法人股转为外商投资法人股的变更;
    (2) 国家发改委已签发有关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符合中国政府产业政策的正式批准;
    (3) 商务部已签发正式批复,批准(i)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ii)修改后的章程,及(iii)将公司改组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 证监会未对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
    (5) 证监会已准予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6) 经调整的资产负债表最终确定,且有关其的任何争议依照《股份购买合同》相关规定得以最终解决;
    (7) 股东协议和附属合同已由有关各方签署;以及
    (8) 已获得本合同项下拟议之向认购方转让拟转让股份所需的任何其他政府批准。
    7、认购方和阿赛洛股份公司履行《股份购买合同》项下其义务的先决条件:
    (1) 出售方的声明和保证在截止《股份购买合同》签署之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和正确的,并且截止《股份购买合同》交割之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和正确的;
    (2) 《股份购买合同》所含的应由出售方于交割之时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已履行完毕;
    (3) 《股份购买合同》规定的其他先决条件。
    8、出售方履行《股份购买合同》项下其义务的先决条件:
    (1) 认购方及阿赛洛股份公司的声明和保证在截止《股份购买合同》签署之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和正确的,并且截止《股份购买合同》交割之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和正确的;
    (2) 《股份购买合同》所含的应由认购方及阿赛洛股份公司于《股份购买合同》交割之时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已履行完毕;
    (3) 《股份购买合同》规定的其他先决条件。
    9、重要条款
    出售方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迟于交割后四十(40)天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在会上应行使其表决权选举新董事会,新董事会包括七(7)名非独立董事,其中四(4)名由认购方提名,三(3)名由出售方提名,和四(4)名独立董事(全部由认购方提名); 并选举新监事会,新监事会由五(5)名监事组成,包括由认购方提名的一(1)名监事,由出售方提名的两(2)名监事和由职工代表出任的两(2)名监事。
    10、收购报告书
    出售方同意并同意促使上市公司协助和配合认购方准备向证监会提交收购报告书和申请免于遵守全面收购要约规定之豁免所需的文件。
    三、《股东协议》及其他安排
    除上述《股份购买合同》的约定外,出售方和认购方还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了《股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紧接《股份购买合同》交割日之后,双方股东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采取,并促成上市公司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下的股改方案。股改方案必须在一切方面均令双方股东愿意接受,且符合所适用中国法律、国资委、商务部、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双方股东均不得在交割日后的五(5)年期间转让股份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但是,该等禁售期不阻止下列行为:(i) 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在出售方违约时依照《股东协议》行使其卖出期权,(ii) 任一股东将股份转让或让与其关联方或另一股东或其关联方,以及(iii) 符合中国法律,得到另一方股东的同意,并且符合《股东协议》相关规定的任一股东做出的转让。
    卖出期权,指认购方要求出售方或上市公司按照约定条件购买认购方所持的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
    (三)禁售期后,如果一方股东拟将所持莱钢股份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另一方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
    (四)未经另一方股东事先书面同意,一方股东和其任何关联方(上市公司除外)均不得购买额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任何所有权或受益所有权。
    (五)未经另一方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一方股东将其股份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在其上设置负担,或转让其股份的表决权。
    除了上述安排之外,认购方和出售方之间没有对莱钢股份的股权行使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安排。
    四、协议转让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莱钢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二)认购方情况简介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认购方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和阿赛洛股份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相关情况如下:
    1、认购方-阿赛洛中国控股(卢森堡)有限责任公司
    阿赛洛中国控股(卢森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照卢森堡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卢森堡贸易与公司登记处注册,注册号为:B109704。
    (1) 公司资本:15,000欧元。
    (2) 成立日期:2005年7月26日。
    (3)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4) 主要业务范围:以各种形式投资卢森堡及卢森堡境外的各类公司, 尤其是中国钢铁企业,参与其经营管理, 并从中获得收益。
    (5) 法定地址: 19 avenue de la Liberté, L-2930 Luxembourg。
    (6) 主要股东及其与阿赛洛股份公司的关系
    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阿赛洛控股公司。阿赛洛控股公司是依据卢森堡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B102898;注册地址: L-2930 Luxembourg, 19 avenue de la Liberté。
    阿赛洛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以各种形式获得在其他公司(不管是卢森堡的或者是其他国家的公司)的权益,以及管理、监督与增加该等权益。阿赛洛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217,530,000欧元。该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属于唯一的股东阿赛洛股份公司。
    2、认购方的实际控制人--阿赛洛股份公司
    (1) 公司名称:阿赛洛股份公司 (Arcelor S.A.)
    (2) 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的法定形式和注册号
    阿赛洛股份公司是依照卢森堡法律成立的一个公众公司。该公司在卢森堡贸易与公司登记处注册,注册号为B 82454。
    (4) 公司注册地: 19 avenue de la Liberté, L-2930 Luxembourg。
    (5) 公司成立时间及经营期限
    阿赛洛股份公司依据卢森堡法律成立于2001年6月8日,永久存续。
    阿赛洛股份公司由西班牙阿塞拉利亚钢铁公司(Aceralia)、卢森堡阿尔贝德钢铁公司(Arbed)和法国北方联合钢铁公司(Usinor)联合组建而成,上述联合于2002年2月28日全部完成。
    (6) 投资总额
    截至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198,871,635欧元,相当于639,774,327份股份,无指定面值,已全额支付。
    (7) 阿赛洛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说明
    从事钢铁、钢铁制品、及所有其它冶金产品的制造、加工与营销;以及在其制造、加工与营销中使用的所有产品与材料,和与该公司目的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所有工业与商事活动,包括研究活动和专利、许可、专有技术和知识和工业产权的创造、取得、拥有、开发及销售。
    (8) 阿赛洛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
    阿赛洛股份公司的股票同时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布鲁塞尔欧洲证券交易所、巴黎欧洲证券交易所和西班牙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就阿赛洛股份公司所知,截至2005年9月30日,阿赛洛股份公司的主要股东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投票权比例 备注
公众股东 514,730,282 80.5% 83.8%
卢森堡政府 35,967,997 5.6% 5.9%
库藏股 25,213,079 3.9% 0.0% 由阿赛洛股份公司或其子公司持有,无投票权
J.M.A.C.BV(Aristrain) 22,730,890 3.6% 3.7% 一家由西班牙Aristrain家族拥有的投资基金
Région wallonne (SOGEPA) 15,351,973 2.4% 2.5% 比利时国有机构
公司员工 12,654,428 2.0% 2.1%
法国电力公司 8,980,793 1.4% 1.5% 欧洲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
BGL+BGL IP 4,144,885 0.6% 0.7% 卢森堡的私人银行
合计 639,774,327 100.0% 100.0%
    就阿赛洛股份公司所知,截至上述日期,没有股东单独或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控制阿赛洛股份公司。
    (9) 阿赛洛股份公司的经营概况
    阿赛洛股份公司是全球钢铁制造业的主要参与者,主要在四个业务领域进行:扁钢、长钢、不锈钢和提供与钢铁行业相关的服务及解决方案,是欧洲不锈钢产品主导生产商和最大的配送、加工、贸易商之一,是全球最主要的钢板桩(用于海洋石油开采平台)、重型H型钢、板材和钢帘线用盘条、碳钢扁材和碳钢长材产品的生产商之一,其产品在汽车、建筑、家用电器、包装和其它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阿赛洛股份公司在世界50多个国家设有服务和分销网络, 拥有先进的钢铁生产工艺及专业技术,在60多个国家拥有员工约96,000人。2004年,阿赛洛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钢铁总产量达到了4700万吨,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分别达到了302亿欧元和23亿欧元。
    3、本次股份转让后,出售方、认购方与其实际控制人等的关系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出售方、认购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J.M.A.C.B.V. Région wallonne
公众股(流动) 卢森堡政府 库藏股 (Aristrain) (SOGEPA) 公司员工 法国电力公司 BGL+GBLIP
80.5% | 5.6%| 3.9% | 3.6%| 2.4%| 2.0%| 1.4%| 0.6%|
-----------------------------------------------------------------------------------------------------
|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阿赛洛股份公司
100%| 100%| 100%|(股权)
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阿赛洛控股公司
| | 100%|(股权)
| | 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
|1.19% |38.41%(转让后持有) | 38.41%(转让后持有)
-----------------------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
21.99%
    4、支付能力
    认购方将使用阿赛洛股份公司提供的资金作为收购资金来源,用于支付买价。
    5、资信状况
    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资信状况良好。
    6、受让意图
    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此次受让莱钢股份38.41%的国有法人股,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阿赛洛集团在资金、技术、管理、全球销售和原料采购等方面的优势。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认购方将与莱钢股份讨论进行以下方面的合作并订立相关协议:采购、销售、物流、技术合作和管理方案。
    五、本次股份变动后的公司第一大股东
    在本次股份变动得到相关批准并完成时,认购方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将持有莱钢股份共计354,236,546股的股份,约占莱钢股份总股本的38.41%,并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莱钢股份的并列第一大股东。
    由于山东省国资委分别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0%的股权,而本次股份变动完成之后,出售方和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仍将分别持有莱钢股份38.41%和1.19%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因此,山东省国资委仍将间接持有莱钢股份39.6%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并保持莱钢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莱钢股份的资金往来和担保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因正常关联交易往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外,未发现有对莱钢股份的未清偿负债和未解除的莱钢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对莱钢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
    出售方和认购方已同意莱钢股份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经修订的公司章程作为本报告书的备查文件附后。
    《股份购买合同》规定,莱钢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经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未对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提出任何异议和中国商务部批准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是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条件的一部分。
    八、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莱钢股份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第三章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莱钢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最近六个月并无买卖莱钢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了魏佑山先生于2005年11月23日以每股4.11元的价格出售所持有的130股莱钢股份股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最近六个月无买卖莱钢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与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备查文件清单
    下列备查文件的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莱钢股份证券部(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股份购买合同》及其附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在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本公司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赵雁彬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6年2月24日
    财务顾问发表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余维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6年2月24日
    法律顾问发表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字律师:张念春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0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