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曾于2005年12月22日就关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和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发布公告2005-038,近日我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现将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0号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解除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厦门雄震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5)信银厦贷字第35100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1日为¥56917.83,之后按年利率6.696%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3、被告厦门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律师费人民币77830元;
    4、被告深圳雄震公司与被告姚娟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35684元,财产保全费26520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娟英承担连带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