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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06年2月24日收到子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备案的报告》,称该公司(以下称"进出口公司")于上一日收到其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造船公司")签订的《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及其相关附件。 现将该协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造船公司与德国CONTI 60, Container Schiffahrts-GmBH & Co.KG Nr.1(以下简称"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4250箱集装箱船建造合同,该合同约定,浙江造船公司为德国公司建造一艘集装箱船,同时,担任出口代理的外贸公司加入该合同。此后,浙江造船公司选择进出口公司作为出口代理商加入该合同,与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
    根据该代理协议的约定,进出口公司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代理出口该船和代理进口该船建造所需的物资及办理有关的进出口贸易手续,协助浙江造船公司与买方进行商务联系;
    2、出具4004万美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的还款保函;
    3、向银行通过进口押汇方式申请并取得不超过5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
    4、为浙江造船公司在4250箱集装箱船建造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250箱集装箱船建造合同载明的总标的额为5720万美元。
    浙江造船公司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负责4250箱集装箱船建造合同项下的船舶设计、建造、国内外物资采购;
    2、作为4250箱集装箱船建造合同建造方主体,承担该合同项下建造方的全部责任和风险,除非可归咎于进出口公司的过错,承担4250箱集装箱船建造合同项下的商务风险;
    3、负责按与开证银行所制定的进口开证、进口押汇计划进行付汇;
    4、为进出口公司依据《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出具的还款保函提供担保,并为进出口公司依据《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出具的还款保函、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供反担保及用在建船舶抵押。
    进出口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可获代理费为77.22万美元,由浙江造船公司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
    第1期:15%,即11.583万美元,支付时间为4250箱集装箱船建造合同生效并收到买方第1期付款;
    第2期:20%,即15.444万美元,支付时间为该船切钢板并收到买方第2期付款;
    第3期:20%,即15.444万美元,支付时间为该船上船台并收到买方第3期付款;
    第4期:15%,即11.583万美元,支付时间为该船下水并收到买方第4期付款;
    第5期:30%,即23.166万美元,支付时间为该船交船并收到买方支付的尾款。
    浙江造船公司注册资金1.45866亿元人民币,其中太平洋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拥有80.06%的股份,宁波工贸公司(国资)拥有18.23%的股份,总经理刘有节拥有1.71%的股份。该公司1997年被浙江省政府评为浙江省科技进步企业。2000年8月获得了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签发的ISO9002质量认证书。其主要产品有:2200吨沿海货轮、5100吨多用途集装箱船、2000立方米液化气运输船等。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