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2月8日将本公司诉讼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6年2月1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吉民一初字第1-1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吉民一初字第1-2号),具体内容如下:
    1、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裁定,同意其撤回起诉。
    2、因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撤诉,因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百影城购物中心的价值7,00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查封。
    (二)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吉民一初字第1-1号);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吉民一初字第1-2号);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