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不足是曾经困扰新华人寿的一个重大事项。
    2004年8月底,新华人寿被媒体报道称偿付能力不足而被保监会点名,并旋即引发一定规模客户退保事件。 但新华人寿旋即发布澄清声明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实际认可资产减去实际认可负债的差额,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对我公司的审计报告,我公司2003年资产总计243.79亿元,负债合计229.16亿元,公司资产大于负债。"而且,"客户的利益保障主要体现在公司提取的实际认可负债中,公司的实际认可资产超过了公司实际认可负债,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
    难道是保监会打错了板子?可惜这并不是事实。问题在于,新华人寿的声明恰恰巧妙回避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最关键两道防线。
    一位保险学者称,新华人寿声明中提及的认可资产超过认可负债的说法,并不能否认其偿付能力不足之事实: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为"1号令")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包括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两道防线。对于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或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决定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此外偿付能力充足率亦被作为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1号令的第三条,其含义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记者从有关方面得到新华人寿原先计划国内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其中提到,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39%,远远低于100%;此外,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中有多达7个指标超过规定范围,分别是:长期险保费增长率、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认可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充足率、盈余缓解率、资产组合变化率。
    换言之,无论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还是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衡量,当时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都存在问题。
    并且,按照1号令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而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所幸的是,新华人寿并未沦落到要被保监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境遇。
    该公司招股说明书提到,在计算2003年偿付能力时,该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73,238万元,被按照非认可资产计算。后来该公司已于2004年3月29日及之前收回了该项投资。假若该项资产在2003年末全额作为认可资产计算,则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为116,600万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4%。
    上述的解释尽管可以自圆其说,但同时显示新华人寿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问题:按照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近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扩大方面有所松动,但一位业内人士称,新华人寿的上述行为根本不可能获得监管机构的特别许可,而是当属违规无疑。
    2003年12月31日新华人寿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
2003年12月31日 2002年12月31日
认可资产 2,334,932 1,225,942
认可负债 2,291,570 1,134,579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43,362 91,363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111,845 44,014
偿付能力溢额 (68,483) 47,349
偿付能力充足率(%) 39%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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