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定于2006年3月31日(星期五)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3月31日(星期五)上午8:3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23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武安市2672厂区公司小招二楼会议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期:半天。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7、出席会议对象
    (1)凡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议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 审议《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见2006年年度报告
议案2 审议《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见2006年年度报告
议案3 审议《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见2006年年度报告
议案4 审议《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议案5 审议《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05年底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通报审计机
构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议案6 审议《关于延长增发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内容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议案7 审议《关于增加董事会对增发具体事项授权的议案》,内容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议案8 审议《关于增发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内容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议案9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见附件1
议案10 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内容见董事会决议公告。董事选举采用累积
投票方式,其中独立董事需由监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后选举,董事候
选人简历见附件2
议案11 审议《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内容见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选举采用累积
投票方式,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3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代理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6年3月24日~3月29日(正常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3、登记地点:河北省武安市2672厂区 本公司股证办。
    四、其它事项
    1、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法
    地址: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2672厂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股证办。
    邮政编码:056300
    联系电话:(0310)5792011
    传 真:(0310)5796999
    会务常设联系人:赵月祥、王新伟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并且,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需要根据两法修改情况及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特提请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该等修改内容,调整有关条款顺序,条款序数。
    1、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原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离心球墨铸铁管、灰铁排水管、新型复合管材及配套管件、铸造及机械设备及相关产品、焦炭及其副产品粗苯、焦油、农用化肥硫氨等、氧气制备及其副产品氩气、氮气的生产、销售;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钢铁、铸管生产过程的副产品及相关辅助材料的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本企业富余水、电的转供。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离心球墨铸铁管、灰铁排水管、新型复合管材及配套管件、铸造及机械设备及相关产品、焦炭及其副产品粗苯、焦油、农用化肥硫氨等、氧气制备及其副产品氩气、氮气的生产、销售;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钢铁、铸管生产过程的副产品及相关辅助材料的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本企业富余水、电的转供;自营进出口业务;进出口贸易业务。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范围为准)
    2、原: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2,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4,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5%,向社会公众发行8,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5%。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3、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4、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原: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增加一条关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原: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日)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为: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不包括召开日,下同)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9、原: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修改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10、原: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范围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修改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召集人。
    11、原: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类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类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修改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原: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或类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修改为: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3、原: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需类别决议通过的除外):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4、删除原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类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以类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5、根据交易规则,增加一条网络投票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16、原:第八十四条 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是公司的特别代理人,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参与者,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五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与本公司具有相似业务、同业竞争和商业竞争业务的企业任职人员或相关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合并为一条,修改为:
    第八十五条 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是公司的特别代理人,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参与者。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过去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被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禁入期限未满的;
    (八)过去五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的;
    (九)过去五年内曾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非行政性处罚措施,证券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次被提名的候选人提出异议的;
    (十)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在任职期满或辞职后,未履行或未通过例行的离任审计的;
    (十一)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二次以上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的情形;
    (十二)任职于与本公司具有相似业务、同业竞争和商业竞争业务的企业或与该类企业相关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7、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投资决策、财经、考核专门委员会。财经、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2)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二)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2)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4)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5)确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6)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7)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同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非常设专家咨询机构,为公司制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或融资方案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一)战略委员会由5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融资决策、利润分配、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以及对公司所投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监督、指导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由3人组成,主要负责提名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对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正职负责人等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提名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等;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人组成,负责制订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听取并评审总经理制订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并提出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建议,制订公司推荐或聘任的所投资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方案、考核与奖惩方案;研究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并提出建议等;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订议事规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各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18、原: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但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9、原: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增加一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原: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与本公司具有相似业务、同业竞争和商业竞争业务的企业任职人员或相关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2、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在规定弥补年限内);
    (2)交纳所得税;
    (3)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4)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百分之十;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交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3、原: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公司法169条,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附件2: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明忠先生,1959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1976年参加工作,曾任2672工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总调度室调度、总调度长助理、副总调度长、炼铁分厂副厂长、安全生产部长、工厂副厂长、常务副厂长、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本公司一届、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现兼任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被评为中国青年环保优秀企业家,河北省、全军劳动模范,河北省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持本公司股票158783股。
    郭士进先生,1959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82年参加工作,曾任2672工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建设公司经理助理、工厂设计处副处长、建设部副部长、工厂副总工程师、工厂副厂长、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总经理,本公司一届、三届董事会董事,本公司总经理。现兼任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曾被评为“共和国重点工程建设青年功臣”。现持本公司股票92053股。
    李宝赞先生,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参加工作,先后任2672工厂技术员、分厂生产技术科科长、副厂长、炼铁分厂厂长、工厂副总工程师、工厂副厂长、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一届、二届、三届董事会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兼任河北新兴铸管有限公司董事长,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本公司党委书记。现持本公司股票99932股。
    王桂生先生,1951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71年参加工作,先后任2672工厂工段长、炼钢分厂副厂长、工厂安环处副处长、炼钢分厂厂长、工厂副厂长、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本公司一届、二届、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现兼任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持本公司股票98852股。
    孟福利先生,1960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1977年参加工作,曾任2672工厂财务处会计、成本主管会计、财务部副部长、部长、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本公司二届、三届董事会董事。现兼任河北新兴铸管有限公司董事、石家庄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持本公司股票83473股。
    杨彬先生,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1986年参加工作,曾任2672工厂助理工程师、设计室主任,河北新兴铸管有限公司设备部部长、付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戚向东先生,194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68年参加工作,曾任河北省冶金工业厅厅长秘书、厅经济研究室主任,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济师、副司长、司党支部书记,国家冶金工业局体改法规司副司长,现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兼财务资产部主任。长期从事财务、资产、价格及经济研究工作。现持本公司股票0股。
    张建平先生,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财务学教授。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助教、讲师、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学系主任、教授、副院长。现兼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上海交大安泰管理学院、东北财经大学的EMBA客座教授。擅长财务战略、投融资决策、财务管理等工作。现持本公司股票0股。
    刘燕女士,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注册会计师。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兼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业鉴定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中国贸促会金融仲裁庭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法律研究方面的相关工作。现持本公司股票0股。附件3: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候选监事简历
    王玉堃先生,1947年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高级会计师。1966年参加工作,曾历任会计、主管会计、总会计师助理、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本公司一届董事会董事、二届、三届监事会主席。现任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持本公司股票17849股。
    栗美霞女士,1953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1970年参加工作,曾任3501工厂党支部书记、党委副书记,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处长、副部长,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部长、本公司二届董事会董事、三届监事会监事。现任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现持本公司股票0股。
    宋连堂先生,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工程专业和财贸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81年参加工作,曾任装甲兵装备技术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后勤指挥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总后生产管理部企业财务局助理员,总后军需部工厂管理局财务审计处助理员,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部长、本公司三届监事会监事。现任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现持本公司股票0股。
    附件4: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股东帐户: 持股数:
    股东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2006年3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可以按此样自行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