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搁浅,一封公开信引发的争论波澜未定
专家指出物权法能够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离一年一度召开的“两会”仅数天的时间。被评为2005年全国人大十大新闻之一、原本有望列入今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程的物权法草案搁浅了,社会上流行的说法是因为一封特殊的公开信。
事情起因于去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信中提出,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开历史的倒车;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是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取而代之;现在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民展开口水大战,学界进行激烈争论,物权法专家却集体沉默。
沉默自有沉默的道理,既然是开门立法,广征民意,当然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然而,让立法者、起草者和参与者始料不及的是,物权法草案向前的步伐竟悄然停顿。
物权法专家的郁闷是可想而知,孕育了十几年之久的物权法不能面世,他们更担忧的是如果物权法起草工作因此而搁浅,将会引起整个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停滞。
民法学界的学者们不愿再继续沉默,他们在去年年末的一次物权法研讨会后联名上书中央,希望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恢复物权法正常的制定进程。
2006年2月25日,关心物权法命运的法学家们再一次聚首北京,研讨“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与会的专家囊括了几乎国内所有顶尖的民法学学者及部分其他专业学者:王家福、江平、王利明、魏振瀛、马俊驹、唐德华、郭明瑞、孙宪忠、杨立新、尹田、王卫国、崔建远、陈桂明、韩大元、朱景文、张新宝、费安玲、王轶、姚辉、梅夏英,真可谓该来的都来了。
二十几家媒体蜂拥而至,学生们把会议室围了个水泄不通。
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对巩献田公开信的回应,据称这是国内知名民法学者首度集体对物权法立法的质疑作出回应。
物权法草案并不违宪,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什么类型的财产,都应平等保护
巩献田教授在接受某杂志采访时曾说,“我开始并没有关注物权法起草,因为就像很多人知道的,我不是学民商法的,照理说和我无关。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老朋友建议我应该看看,我一看,不得了,问题非常大,你动摇了宪法基础,那我就不能坐视不理了。”可是,物权法草案是如何“动摇宪法基础”的?巩先生的理由是:“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说,我们现在面临的是有关改革开放的第三次争论,这位教授本人也曾公开表示过,其实主要并不是对物权法有意见,主要是对改革开放有意见,改革开放了,削弱了国有企业,削弱了国有资产的地位,扩大了民营企业,加强了私有制的保护,因此这是违反宪法的。
但是我国宪法已有“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明确规定,物权法(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后,都应当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保护。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说对国家财产遭受侵害就要多赔,个人就要少赔,物权法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有人说平等保护是违宪的,因为没有突出公共财产的特别保护,这种意见是不太确切的,只有同等保护才能准确反映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宪法已经明确规定,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初级阶段,我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特别强调了对私有经济的鼓励,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王利明还认为,他所理解的共同发展就是要以平等保护为基础、为前提,因为没有平等保护怎么来促进共同发展呢?他说,有的同志说物权法草案抄国外的,有些同志专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统计,最后统计的结果是70%以上的草案内容规定是西方国家物权法里没有的,这也可以看出,物权法是完全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只有在物权法里面确认平等保护这个原则,才能够以这样一种基本法的形式来具体地确认和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才能排除各种左的右的干扰,才能坚定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