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高科”)的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52号),南京高科的控股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简称“开发总公司”或“本公司”)计划增持南京高科的社会公众股。 具体计划如下: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
    开发总公司认为,南京高科质地优良,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鉴于南京高科股权分置改革后,本公司执行对价安排后所持有南京高科的股权比例急剧下降,降低了对南京高科的控制力,不利于南京高科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为了进一步维护南京高科的市场形象,维护投资者利益,开发总公司计划增持南京高科社会公众股份。
    二、增持股份的主体
    本次增持南京高科股份的主体是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
    三、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不低于本方案实施日前流通股总数量的10%,即累计不少于1550万股。
    四、增持股份的期限
    本次增持股份的期限是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
    五、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和具体方式
    自南京高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将以不高于4.5元/股的价格增持南京高科社会公众股,数量累计不低于南京高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之前流通股总数量的10%,即累计不少于1550万股。
    在南京高科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本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计算增持价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52号)的规定,因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而涉及的要约收购将予以豁免。
    六、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承诺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承诺:
    1、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南京新港开发公司增持股份占南京高科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买入南京高科的股票。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
    2006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