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昨天起,股权激励制度已在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率先实施。针对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目前已由国务院国资委起草并发至各相关方面征求意见,近期将正式出台。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已于3月1日生效实施。 办法对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和原则、如何确定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审核程序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办法》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数量作出了限定。其中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此外,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的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权。
引人注目的是,《办法》特别对授予高管人员的股权数量作出规定:高管人员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原则上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