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协支持起诉果农获赔案(果苗)
[案情简介]
2003年春季,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胡家务村胡德生、张国红等9户果农从魏拥军雇佣许德为其管理的桃园购买“大久保”桃苗5030株,并于当年栽种在各自果园里。 到2005年春天桃树开花时,他们发现所种桃树并非“大久保”品种。经辨认其当初所购买的桃苗为假冒品种,许德本人亦证实此非“大久保”品种。九果农要求赔偿,但出售方拒绝赔偿。九果农遂于2005年2月16日投诉到平谷区消协。平谷区消协经多次调查,聘相关农艺专家鉴定,与魏拥军数次交涉,魏不接受调解。故平谷区消协依法支持九户果农起诉,并提供第一手材料,帮助聘请律师,进行损失评估等。2005年6月3日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一审判决九户果农胜诉,获赔经济损失共51.3575万元。后出售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点评]
中央退耕还林的政策正在农村广泛地的实行,栽种果树等经济作物是退耕还林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保护果农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一般果农对果树的品种并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严于律己,依法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从源头上保障果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出售未经审定种子退赔案(种子)
[案情简介]
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满伯生等8户农民消费者于2004年10月先后从经营者郭维旺处购入“京46号”小麦种子播种。到2005年收割时,发现麦穗上部多为空穗,认为是种子有问题,于是找到郭维旺要求赔偿损失。郭维旺以空穗是因气候原因造成而拒绝赔偿。于是八农户投诉到区消协。平谷区消协经过调查,了解到该种子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定,依据《种子法》规定,未经审定的种子不得销售,郭维旺出售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并且给农户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经过消协多次调解,经营者郭维旺最后同意赔偿8户农户的经济损失共8640元。
[案件点评]
进行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但是在现实的种子市场中,却往往有些经营者违法经营,将未经过审定的种子品种违法销售给农民,从而给农民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本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种子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柑橘树枯死案(化肥)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湖北省宜昌市金王农药有限公司石板分公司负责人汪道新从宜昌市港窑路某农资批发部购进12000公斤标注为“四川川丰复合肥厂柑橘专用肥”的化肥,分别销售给石板村35户柑农。2005年2月,使用了该品种化肥的柑橘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柑橘树枯死现象。心急如焚的村民们一方面向设在村委会的宜昌消协东山分会石板村维权站负责人龙学建(石板村委会主任)投诉,一方面找汪某反映情况,要求赔偿损失。石板村维权站龙学建立即着手调查,化肥经销商汪某深感事态严重,火速与该批化肥供应商宜昌吉合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取得联系。2005年6月9日,在宜昌市东山消协分会石板村维权站的主持调解下,窑湾乡石板村35户因使用问题化肥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村民从化肥经销商手中获得了总额为268961元的赔偿。
[案件点评]
化肥是极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业、林业生产中被广泛地使用,其对农、林作物的生长起到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正是因为其重要,所以一旦化肥出现问题,也极容易对农作物造成危害,本案即是一例。本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化肥应用广泛、关系重大,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保证化肥的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操作不当玉米苗受损案(化肥)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9日,湖北省消委接到省信访办电话通知,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300多户农民的3000多亩玉米苗被复合肥烧损,因损失巨大,索赔受阻,20多位农民代表正在省信访办上访,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准备到省委、省政府继续上访。省信访办要求省消委出面调解,做好农民代表的情绪稳定工作。省消委接到电话通知后,立即依法受理了这起涉农消费纠纷的群体投诉案件。受理投诉后,省消委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到300多户农民的3000多亩玉米苗受损,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在播种时未按复合肥说明书说明操作,致使部分玉米种被复合肥烧坏,使3000多亩玉米地严重缺苗;同时复合肥生产厂家对复合肥的使用宣传和技术指导也不到位,对3000多亩玉米地严重缺苗也负一定责任。省、市、区三级消委依据《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蔡甸区信访办、消泗乡党委、乡政府参与下,组织相关人员、农民代表、厂方代表、经营者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三级消委坚持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正当利益的宗旨,通过多次协商调解,使这起涉及人员多、受损面积大、案值大的涉农消费纠纷投诉案得到了圆满解决,生产者(经营者)心悦诚服地同意拿出14万元作为对受损农户的补偿,在三级消委的监督下,双方代表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案件点评]
此案突出的展现了消协组织在为政府分忧,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民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本案也警醒农民消费者,要严格依照生产资料的说明书要求,科学地进行农业生产。同时也警示经营者,在销售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资料时,必须清楚明确地提醒和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损失。
五、伪造种子生产日期造成农户减产索赔案(种子)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寺岭乡天南村米家义等15户村民集体向消委投诉:
2月份在寺岭乡农技站购买“川丰6号”水稻种后播种,到了收割时发现水稻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受理投诉后,巴州区消委会立即派人赶往天南村进行现场调查,经过多方查证,最终查实:天南村
15户农民购买的“川丰
6号”种子系寺岭乡农技站在四川省巴中神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购进。此种子本是2003年生产的,但种业公司擅自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04年8月。这些改头换面后的陈种被寺岭乡农技站以22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了35公斤,最终流入到天南村15户农户家中,其播种面积共计33亩。巴州区植保质检站对寺岭乡天南村水稻减产的调查意见中认定此次减产比正常平均亩产450公斤减少了300公斤。
对此涉农消费纠纷,巴州区消委会依法主持调解,双方于2005年10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种业公司给15户受损村民一次性赔偿现金一万元,并当场将赔付款交到受灾农户手中。同时,种业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65.00元,并处罚款143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经营者伪造种子生产日期,违法销售,从而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案例。此类违法销售行为在涉农案件中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生产日期是种子等农产品极为重要的质量保证之一,如果过期,则极有可能给种植农户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这类违法行为对农户危害极大,必须严历打击,大力制止。本案中的违法经营者最后不但进行了经济赔偿,也被行政处罚,这就警示了经营者:违法经营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草剂造成上万亩减产赔偿案(农药)
2005年7月5日,16户农民联名到托里县消协投诉,他们使用四川利尔化工公司生产“毕克草”牌除草剂只开花不结果,造成大面积油菜绝产,县消协一边展开调查,一边向地区消协报告。接到报告后,地区消协立刻赶往托里县展开调查。地区和县消协首先对除草剂样品、油菜样品封存备检,全面清查经销商的销售台账,查清“毕克草”牌除草剂进销的具体流向;核定受灾面积,迅速查清托里县受害面积265亩。在调查中,又发现使用美国陶氏公司生产的同样化学成分的“龙拳”牌除草剂,造成1412亩油菜受到损失。由于案情重大,地区消协迅速通知塔城市、额敏县和裕民县消协,同时展开调查。额敏县消协根据经销商康地公司额敏分公司销售台账,查明“毕克草”牌除草剂分别销往了塔城市、额敏县和裕民县和农九师五个团场178位农户,受灾面积达7000余亩。在调查中,额敏县消协迅速查明了受害的原因。由于塔城地区种植的是芥菜型油菜,而此除草剂的主要成分是二氯吡啶酸,二氯吡啶酸对芥菜型油菜结果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使用后芥菜型油菜不结果,是造成减产的主要原因。生产厂和经销商在使用说明上都没有专门的标住和说明,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在全面核实受灾面积后,消协代表塔城地区北四县194户农户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艰苦的调解,最终四川利尔化工公司按受灾面积7265亩、每亩245元赔偿,共赔偿1,779,925元;使用美国陶氏公司生产的“龙拳”牌除草剂81户农户种植的5912亩油菜得到836,140元的赔偿,两项合计2,616,065元。
[案件点评]化学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农民通过使用化肥、农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收入,实实在在的体验到科学技术带来的幸福与收获。然而,不负责任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不规范,特别是不明示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禁用警示,同样会给农民带来灾难性的打击,这对于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无异于遭受了一次人为“天灾”。本案告诫生产经销企业要从本案吸取深刻教训。
七、拖拉机使用性能纠纷案(农机)
2004年5至6月份,额敏县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某品牌804拖拉机用户的投诉,反映该拖拉机在工作期间存在发动机高温、液压提升系统不灵及机器电路故障等现象,51户农机户联名向额敏县消协进行了投诉,投诉额达284.2万元。
额敏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在额敏县委、政府的关注下,经县消协和农机部门共同调解,农机户与生产厂家于2004年7月达成协议:1、延长该拖拉机的“三包”期;2、生产厂家对该品牌804拖拉机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拖拉机在秋季耕种中,仍然达不到耕种要求。9月初,29名该拖拉机用户再次向额敏县消协投诉,要求退车。经有关专家认定,认为拖拉机工作效率差是由于当地土壤比阻较大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拖拉机在塔城地区销售,就应达到当地耕作的要求,在销售时,生产厂和销售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给农机户提供拖拉机耕地的适应性技术说明,及在什么条件下的土地拖拉机使用效率正常。此型拖拉机在当地没有进行过适用性实验,就进行批量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推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么多的拖拉机出现同一问题,说明此型拖拉机存在着使用性能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消协和农机局的努力,厂家同意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签订了退车及补偿协议:一、厂家为16户达不到退车条件的拖拉机,每台赔偿8.7万元的赔偿金;二、退货的13辆拖拉机每辆车按出厂价扣除5000元的折旧费,销售商将13辆拖拉机利润15.6万元全部退还给农机户,13辆拖拉机共计退车款120.9万元。
[案件点评]
农业机械是富裕起来的当代农民为农业扩大再生产进行的投入,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农业机械化设备的普及更进一步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增加收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正因为农民对农业机械的大量需求,农机市场呈现出形势一片大好的发展势头。然而,许多生产企业不注重农村的特殊环境与条件,盲目上马、粗制滥造、缺乏对农民使用农业机械化设备的调研指导,给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频频发生。本案对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教育意义。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