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3月2日在上海影城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625,153,8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63,240,198 股的
    64.90%,符合法定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朱咏雷同志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提案》
    同意的625,149,506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7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0.0001%。
    2、《关于杨荇农同志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提案》
    同意的625,149,50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7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3、《关于陈晓萌同志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提案》
    同意的625,149,50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7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4、《关于提名薛沛建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同意的625,149,50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6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5、《关于提名张大钟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同意的625,149,50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6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6、《关于提名唐丽君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同意的625,149,50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6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7、《关于李保顺同志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提案》
    同意的625,149,50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7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8、《关于周志明同志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提案》
    同意的625,149,50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7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9、《关于提名沈佐平同志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同意的625,14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6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10、《关于提名吴培华同志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同意的625,155,51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993%;
    不同意的3,85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的46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0.0001%。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韦玮律师见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