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兰考的葡萄架乡的50名农民在2004年9月组成了贺村合作社,宗旨是“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发展规模经济,为社员提供多层次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合作社对于中国农民并不陌生,而今这个消失多年的组织在河南、湖南、湖北等地,在农民群众的自发组织下,重新焕发了生机。
这些土生土长的经济发展合作组织,能否带领农民突破农业市场化过程中的诸多瓶颈?它的试验对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有何意义?
贺村合作社的理事长王德显告诉记者:“当地农民买种子、化肥和农药,如果集体购买,既降低成本又减少假劣。去除各种费用外,大约可以节约10%的资金。”
合作社还进行资金互助,贺村、南马庄、陈寨、胡寨四个合作社都开展了这一项目。
资金互助由社员自愿入股加入,社员可以根据入股金额获得相应额度的贷款权利。贺村资金互助的会员已有80多户,内部会员10天时间内不收利息,超过10天,一个月是6厘,三个月是6.6厘,不超过信用社利息。因为都是同一村的村民,互相熟识,恶意欠款不太可能,而贷款多用来搞种养,经营风险也很小。
资金互助最大的成效就是,突破了资金瓶颈的制约,促进了贺村和周边几个村养殖业的发展。
合作社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如何处理与村两委会的关系?河南兰考的做法是,坚持村党支部的领导,并让合作社和村干部挂上关系。
“合作社不具有政治职能,但为村两委在新时期的职能转换带来了契机。”担任挂职副县长的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慧丽说,从某种层面上说,村两委和合作社是互惠互利、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的关系。
“合作社还缓和了干群矛盾,干部和干部间的矛盾。”南马庄村委会会计范振宇向记者介绍,近些年,该村干部和群众之间多有矛盾,经常有村民上访反映村干部的问题,几年间曾换过四任村支书。而成立合作社后,四任村支书全部加入了合作社,“一起开会,一起讨论问题。合作社成立以来,村里没有一例上访事件。”
目前,参加资金互助的人在贺村、南马村仍是少数。贺村的总股本金在四个合作社中是最大的,也只有7万多元,其中4万元还是河北定州的低息贷款。由于股本金少,为防止出现风险,资金互助会规定一次贷款不超过3000元。“股金的盘子小,风险就大,也很难支持大户的经济发展。”贺村合作社理事长王德显不无忧虑地说。
与其他将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的方式相比,合作社的组织成本是极低的。但即使这样,合作社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组织与管理费用,在收益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这笔费用构成了合作社目前运转中的沉重负担。目前全国的农民合作社,几乎无一例外地依靠了政府和社会资助来支付初始的组织成本。
何慧丽担忧地说,“哪一天,没有政府的资助,兰考的合作社能坚持下去吗?再说政府的支持能面面俱到吗?如果所有的合作社都需要政府的支持,政府能背得起这个包袱吗?”
合作社路在何方
当前发展农村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矛盾是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个体农民不可能都成为企业法人,帮助农民入市、参与竞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此应运而生。
近几年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得到了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和经济上的大力支持。其中,中央财政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拨付了5000万元,作为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目前,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正在蓬勃发展,总数已经超过15万个,农民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合作组织成员也达到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涉及领域也从以往的果蔬、畜牧、水产、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和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
针对合作社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何开荫教授认为,合作社的出路在于,创建现代农业企业,走“村企合一”的道路,创新农村经济组织的形式。他进一步建议,将村委会改组为纯粹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民主选举企业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将村委会包容或融合在企业中,走企业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道路。农村的道路维修、水利兴修、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全都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将企业管理与村民自治紧密结合,探索农村民主自治的新形式。
合法性有待验证 一年多来,兰考合作社赢得了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叫好声一片。然而,一些基层干部和专家学者认为,这场“草根”实验的生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检验。
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虽然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受到农民的热捧,但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尚未得到明确。兰考县挂职副县长何慧丽认为:“农民的资金互助缺乏制度保障,而这些需要中央和省里来解决。”有的基层干部甚至担心这类互助属于非法集资。
何慧丽说,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农民内部衍生出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具有适合农民信贷需求的鲜明特点,具有广阔的生命力,有利于挤压具有高风险、破坏性大的非法金融在农村的生存空间,有利于探索建立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新型金融体系。然而,现在资金互助合作社并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书面认可,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
贺村合作社理事长王德显对中央的政策很熟悉,他对记者说,这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都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而他们搞的资金互助虽然得到学者的肯定,但在具体操作方面仍然缺乏有关政策和法律依据。
兰考县四个合作社,至今没有一家能够在民政部门注册,合作社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书面认可。王德显的一个想法是,以合作社为平台,建立一家饲料厂,但到底以谁的名义建设饲料厂让他颇感为难。若是村民或者社员采取入股的方式建立股份公司,而公司又与合作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公司和合作社是什么关系?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创办实体,或者合作社入股,问题是,合作社首先就不是一个法人实体,也无法参与注册公司。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