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2004年与2005年期间,该公司合计有162189万元(占该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2.75%)的逾期贷款,涉及人民币87334万元(占该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5.33%)的重大诉讼,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2006年1月21日,该公司才对上述重大事项补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6.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7.2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刘贵亭、董事刘申、刘桦、独立董事郝坤、赵玉娟、刘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该公司和董事长刘贵亭、董事刘申、刘桦、独立董事郝坤、赵玉娟、刘彦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