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以下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事项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和及时的披露义务:
    1、2005年,香港力亿有限公司、天津杰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国际贸易货款,折合人民币14,335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欠款提供担保,上述欠款至今未能按期归还。
    2、2005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等额定期存款为关联方深圳市升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累计担保金额15,810万元,质押担保到期后,因深圳市升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作为出票人均未按期承兑,上述质押资金已被银行作为承兑汇票质押金予以扣除。
    3、2005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累计11,1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目前已被贷款银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起诉。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2条、7.7条、9.2条、10.2.5条、10.2.8条等有关规定。前董事长周益明、前董事赖学军、王峰、赵丽萍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和前董事长周益明、前董事赖学军、王峰、赵丽萍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