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刘羊旸)记者8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在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
这是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的。
同时,细则还对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以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进行了明确。
细则称,开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细则还明确指出,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由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组成。对于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既要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又要分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并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历史负担、行业特点、持续发展等因素。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