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通知要求,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子企业或业务部门,每年必须安排审计,境外企业也要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资产质量变动状况、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经营绩效变动情况等,是审计的六大重点。
据了解,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目前169户央企中,除53户中央国有骨干企业的“一把手”外,其余都由国资委直接负责。
《实施细则》规定,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
六类子企业也纳入了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资产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以及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按照《实施细则》,央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都被纳入审计范围;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情况,也属审计的重点。
国资委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央企内部审计工作,大型企业集团要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通知称,对重要的子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要加强,特别是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子企业或业务部门,每年必须安排审计,境外企业也要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央企各级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要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经营管理人员审计不合格不得兑现效益年薪。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