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成了两会上委员代表们讨论的焦点。委员代表们纷纷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遏制在一些垄断行业被人们诟病的“垄断福利”。
《反垄断法》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排除各种对竞争机制作用的干扰,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竞争的市场结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反垄断法”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制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本身就不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内容,也是无法也没有根据受制于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法律。
经济垄断,源于追求超额利润,而行政垄断则是为了少数群体的利益。行政垄断的本质并不是垄断,如果祛除观念的差异和价值选择上的失误,那么,行政垄断就是一种“滥用权力”。胡鞍钢撰文指出,市场垄断利用技术创新,占领整个市场,不会产生腐败,……而行政垄断,不仅会对垄断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妨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形成“寻租链”,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垄断福利”、乱收费,这是一种腐败现象,换句话说,怎么能够指望《反垄断法》去担当反腐败的责任呢?这是本末倒置,也是一种法律职能的错位。《反垄断法》阻止不了“垄断福利”,阻止不了乱收费,也阻止不了行政垄断。如果肯定某一种现象是一种行政垄断的话,那么,我们就只能把它当作一项“反腐败”的任务来抓。(江西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大学 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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