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农业专家就此接受本报采访;《中国改革》报道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农民仅占极少部分
访谈动机
多予少取,是中央求解三农问题的方针。然而,两个数据却证明,农村尚存不少“多取少予”的现实:一、每年失地农民数量超过100万;二、征收土地的收益分配,农民仅获5%-10%。
当下,许多社会保障尚未惠及农村。农民丢掉土地,花掉补偿金,温饱顿成难题。每年多出百万“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公民,影响社会稳定,这也绝非危言耸听。因此,有省市先行改革征地制度,有代表呼吁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
但是,面对GDP的强大诱惑,政府的征地制度,能一以贯之不偏不倚吗?同样值得思考的是,有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也已进入立法程序,还有没有必要另立新法?新法怎样才能在“取”的同时,也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变“少”。
王松林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只有解决温饱问题、吃饭问题,才能叫做社会主义新农村!
周洪宇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大教育学院教授
“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公民,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桂晓琦
《中国改革》农村版原主编
我们有近10亿农民,如果大家都觉得保护失地农民重要,为什么不专门立一个法律呢?
现状
开发商获土地增值大部收益
“土地成本价和出让价之间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取,农村土地纠纷已超过税费争议。”
新京报:据您了解,目前失地农民的数量大概有多少?
周洪宇:现在完全失去土地或者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数目比较大,而且每年还以200多万人(3月8日发改委公布数据为100万人编者)的速度增加。 这个数据是从官方数字中综合得来的。
王松林:浙江省1999年至今大约有220万人左右,其中有大约25%已自谋职业。
新京报:这些失地农民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多严重?
周洪宇: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面临的问题就会很多。一些失地农民拿到征地补偿金之后,可能因为生活习惯、技术水平限制,很快就把钱花完了,由于制度性障碍和经济承担能力,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变成“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公民。
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可以说,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活动的焦点。
桂晓琦:农民只要失去土地就百分之百面临保障问题,因为我国的农民大多没有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农民的土地就具备两个功能,一个是保障功能,一个是生活功能。所以农民失去土地,不管给他多少钱,都意味着他将失去保障。
新京报:具体地讲,导致现阶段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的原因有哪些?
周洪宇:首先,征地程序没有合法化。一些地方往往只强调农民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而忽视农民对征地的知情权和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其次,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农民失地后,安置补偿金很少能切实发到手里。第三,补偿费用偏低。最后就是失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中国改革》杂志农村版2004年引用一项调查表明,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而农民仅占极少部分。土地成本价和出让价之间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取。
王松林:征地不能完全搞市场经济,不能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当作商品,不能把农民的地拿了就算,说得难听点(这样做)就是强盗。我坚持一个观点,没有解决好农民的生活后顾之忧,政府就不能征地。当然,农民也不能提过分要求,我做了十几年国土厅厅长,我知道有的农民漫天要价,用土话说就是“敲竹杠”。
立法
好办法要用法律固定
“地方政府光靠良知做事,不行。失地农民没有专门法律保障,很难。”
新京报:浙江省在失地农民保障方面已经有所行动,具体包括哪些?
王松林:浙江省的征地制度改革,包括保证农民知情权,告知征地原因、地点、面积等。二是提高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条件来分级,确定区片综合价,现在的补偿标准比原来提高了好几倍,而且每三、五年还要进行调整,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土地也要增值。三是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村里、个人按需分30%、40%、30%的比例出资,这样农民到了60岁一般多的能拿400元,少的也有200元,吃饭基本不存在问题。对年纪轻的农民还要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创造就业条件。另外,还实行留地政策,要求将征地的10%留给农民,让他发展二三产业。
新京报:既然政府有能力解决问题,再加上已有的《土地管理法》、即将出台的《物权法》还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必要专门另立新法吗?
桂晓琦:我是举双手赞成另立新法的,把有利于三农问题的好办法都尽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没有完善的法律,地方政府完全靠良知做事是不行的。当道德水准缺失的时候,地方政府就可能站到资本那边。农民是弱者,没有法律保障,是非常难的。我们有近10亿农民,如果大家都觉得保护失地农民重要,为什么不专门立一个法律呢?
现在大量因为商业目的而占用农民土地,沿用的却是过去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办法。在很多地方,农民在谈土地征用问题时,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法已经成为一纸空文。而有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农民不用在一大堆法律里左一个条文、右一个条文地查找。
周洪宇:虽然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这个问题是需要单独立法的。这个问题涉及的群体面大,而且已经影响到社会发展。况且,我们现在已经有针对特定群体的法律,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做的好处是执法部门会考虑有专门法律保护这部分人。当然,退一步,如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实在纳入不了“十一五”立法规划,也可考虑另外两种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尽快由国务院颁发实施;或者将以上有关内容吸收到正在拟订中的《社会保障法》。
内容
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
“建议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新京报:这样一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应包括哪些内容?
周洪宇:我建议包括四方面内容:一,完善征地制度,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二,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三,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足额兑现,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同一区域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及时公示补偿资金标准额度和每户农民资金到位等情况,严禁挪用。最后,建议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引导其就业,并对其就业给予政策倾斜。
王松林:首先是确定执法主体,我认为应该由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去执行;另外明确资金来源,由谁拿钱,我认为应该由用地者拿钱;补偿的标准全国不能一刀切,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承受水平确定;还有一个是明确处罚规则。
桂晓琦:我觉得还要把各地比较好的补偿安置办法列入法律。具体条文不是最难的,关键看愿不愿意立这个法。
新京报:提到地方土地补偿安置的尝试,目前广东省探索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引起了一些争论,你对“农民做股民”持什么态度?
王松林:我同意。如果土地被征用后建高速公路,农民把土地入股当股东,我赞成这么搞。浙江也在探索这么做,在一些地方也有这样的做法,如办开发区、办企业,农民的土地也作价入股,成为股东,有红利就按股权分配。这些保障了失地农民可以长期享有收益。
周洪宇:作价入股不仅广东在做,武汉的一个区也在搞,而且效果不错。但是,有时候企业营利周期很长,这段时间里变成股民的农民,生活就很难保障。这个时候,就需要有其他的补偿方式。总之切忌简单粗暴,认为这个方法好,就强求农民做股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
新京报:关于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不合理问题,有人归结为是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的,您是否赞同?
周洪宇:关于农村土地产权问题的确存在争议。我们目前的规定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是属于某个农民的,但不管土地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征地的程序必须公开。
配套
改变城乡公权配用不公
“多数农产品享受不到价格保护,城市的产品都没价可讲。”
新京报:解决农村问题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您觉得,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还有哪些配套的制度改革要做?
桂晓琦:我认为还要解决城乡在配用公共资源上和公权上的不平等。这造成政府的职能设置会向城里人倾斜,比如,政府稍微用一点公权力,对农民种的粮食实行保护价,中国农民的粮食收入就多了几千个亿。但是农民的其他产品,没有一项在享受政府权力的配置。反过来,所有城里人生产的东西,比如电、教育都是没价钱可讲的。
如果公权的分配是不科学、不合理,公共资源的配置只由一部分人掌握,农民永远不可能和城里人一样富裕。
周洪宇:就我个人来看,农村教育问题也非常重要,这次会议上我提出要实施三个"百万教师工程",社会保障和教育,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保障、法律保障和经费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能实现。
大家只要能做一点工作,往前推动一点点,力量汇集起来,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最终实现。
王松林:国家的社会保障,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有条件的要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不就是让农民宽裕吗?如果失地后不给他解决生活问题,他能宽裕起来吗?现在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只有解决温饱问题、吃饭问题,才能叫做社会主义新农村!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