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地方的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把储蓄者的剩余资金引导至需要这些资金的人手中。由于借款人无法偿还的风险,可能大过投资者所愿意承受,我们便需要有金融中介人。若要有效发挥金融中介人独特角色,便要有合适的诱因,意思就是合理水平的报酬。 为确保报酬合理,决策者往往有需要倚赖市场力量发挥效用,但这个做法未必任何时候都适用,原因是金融中介人是负责处理别人的资金,这个独特的角色必须由具高度诚信的人来担当。换言之,我们要有适当的入行或发牌准则、对中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以及市场规管制度。但这亦会有点像为中介人的角色提供保障,加上中介人本身成立业内组织,为同业谋求最大利益(争取盈利),这种变相的保障便可能更牢固。甚至可以说,中介人经营业务越成功,金融体系所发挥的金融中介成效便越低。
    长远而言中介人争取最高盈利的私营利益,应该与社会要求高效率金融中介服务的大众利益互相融合。但在现实中努力达到短期的盈利目标,往往成为中介人的重要任务。
    随着资讯科技对金融中介人提供服务的机制带来根本上的转变,这个深层次矛盾可能会在决策者面前再度浮现。试想像股市运作变成完全电脑化,买卖、托管、电子支付及交收程序连成一体,每宗交易(包括零售层面) 都能货银两讫即时支付交收:从风险管理及效率的角度来看,这都是最稳健的市场结构,而且在技术上已经可行,应该将此列作市场发展的目标。在这趋势下,人们不禁要问中介人的角色究竟何去何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