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3月2日公告了子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进出口公司")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造船公司")签订《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的事项。 2006年3月3日,进出口公司又与浙江造船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CBNB/ZJB05-137的另一艘集装箱船的《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现将该协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造船公司与德国CONTI 59, Container Schiffahrts-GmBH & Co.KG Nr.1(以下简称"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ZJB05-137的《集装箱船建造合同》,该合同约定,浙江造船公司为德国公司建造一艘集装箱船,同时,选择一家担任出口代理的外贸公司加入该合同。此后,浙江造船公司选择进出口公司作为出口代理商加入该合同,并与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
    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进出口公司作为船舶建造方之一与浙江造船公司一起共同履行《集装箱船建造合同》。进出口公司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代理出口该船和代理进口该船建造所需的物资及办理有关的进出口贸易手续,协助浙江造船公司与买方进行商务联系;
    2、申请并取得4004万美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的还款保函;
    3、向银行通过进口押汇方式申请并取得不超过5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
    4、作为船舶建造方之一,与浙江造船公司共同履行《集装箱船建造合同》,并为浙江造船公司在《集装箱船建造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集装箱船建造合同》载明的总标的额为5720万美元。
    浙江造船公司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负责《集装箱船建造合同》项下的船舶设计、建造、国内外物资采购;
    2、作为《集装箱船建造合同》建造方主体,承担该合同项下建造方的全部责任和风险,除非可归咎于进出口公司的过错,承担《集装箱船建造合同》项下的商务风险;
    3、负责按与开证银行所制定的进口开证、进口押汇计划进行付汇;
    4、为进出口公司依据《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出具的还款保函提供担保,并为进出口公司依据《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出具的还款保函、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供反担保及用在建船舶抵押。
    进出口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可获代理费为77.22万美元,由浙江造船公司按船舶建造、交付进度分期支付。
    上述《船舶进出口代理协议》须经德国公司确认后才生效。
    浙江造船公司的情况详见公司2006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