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此项重大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事先进行了了解,并阅读了有关资料。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分别受让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华翔”)和宁波众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众信”)所持有的辽宁陆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陆平机器”)35.69%、8.11%的股份,将进一步拓展公司经营领域,扩大经营规模,降低主营业务单一的风险。同时也为公司构筑新的发展平台,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 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本次交易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关联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投入的资金为自筹资金,未动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也未发生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的情况。同意该项交易 。
     独立董事: 陈礼璠 周虹 章晓洪
    2006 年3 月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