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户籍制度的前提是城市有能力吸收愿意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为此,一方面应该保持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更重要的是,增加农村教育投资,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从供给面改善转移劳动力的素质,扩大就业面
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是大势所趋。 然而,在改革现存户籍制度这一目标下,过程和手段同样至关重要。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的分歧还很大。在“两会”进行的当口,这种分歧表现得十分明显。
一种意见认为,二元户籍制度应立即废除。全国人大代表、茂名市工商联会长倪乐建议,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主张从法律的高度取消城乡分割的各种户口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剥离附着在户口背后的各种利益,使之与户口脱钩。这无疑代表了户籍改革问题上的主流意见。
然而,笔者认为,对于普遍取消现存户籍制度可能带来的巨大冲击,不少人还缺乏充分的认识。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还有另一种意见的存在,即户籍改革应渐进有序。全国政协委员杨祥波指出,在各地区没有能力解决诸如社保、就业、医疗、教育等各种公共资源供应问题的情况下,贸然的政策变动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主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改革户籍制度。
正如“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笔者担心,如果通过立法将现存户籍制度“一刀切”式地取消,很可能会对城市造成始料不及的混乱和破坏,而这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笔者认为,户籍放开应渐进完成,走增量调整之路。相关政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降低城市户口的含金量。虽然户籍制度是城乡福利落差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形成于其他制度之前,但改革的次序应该是反向的。也就是说,应先逐步取消各种城市居民享有的优惠待遇,降低城市户口的含金量,然后才能完全废除现存的户籍管理体制,实行国际通行的登记户口制。并且,在减少城市居民特有福利的同时,应增加农村的社会保障,逐步减少城乡落差,从而减少城市放开的冲击。再者,在放开户籍过程中,应在一定时期内保留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权益,避免大量失业人口留滞在城市,造成城市社会问题。
其次,现有的劳动力流动是个市场过程,今后的剩余劳动力转移也必将是个市场过程,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决定。放开户籍制度的前提是城市有能力吸收愿意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为此,一方面应该保持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特别是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的,逐步取消民工就业的歧视,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同时,更重要的是,增加农村教育投资,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从供给面改善转移劳动力的素质,扩大就业面。
最后,城镇化的双轨模式。我们可以把转型经济中城市的扩充机制划分为:通过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体制安排来调控城市规模的模式;以及以劳动力市场机制调节城市规模的模式。
对于特大型城市以及二元就业体制并存的混合型大中城市而言,体制内外落差很大;城市居民中有相当部分就业于一般劳动市场,农村劳动力对其构成较强的替代效应。这些原因决定了这两类城市的改革成本较大,不可能推行迅速改革措施。
在传统体制主导下的城市中,市场部门发展缓慢、城市居民主要就业于国有经济中,农村劳动力对城市就业的冲击较小,因而放松管制的阻力不大。但由于市场就业机会狭小,对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意义不大(在一些城市确实出现户籍制度放松后,农村人口却对此“无动于衷”的现象);而且,随着城市国有经济的改革重组,会不断游离出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劳动力市场保护可能会出现反复。
因此,对于这些放开城市人口难度较大的城市,仍可以根据户籍控制来调节。我们相信随着新兴城市迅速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类城市的就业压力会逐渐减小,而且城市间的竞争会加快这些城市的调整步伐。
而对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以中等规模为主体的新兴城市和不断涌现的中小城镇,城镇化的阻力小,城镇化的积聚和规模效应显著,因而是增量改革的源泉。这种城镇化是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的,对劳动力的需求来自城市本身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而且即使不存在任何城乡分离障碍,劳动力市场的自发作用会通过城市失业率的提高,降低农民流动的预期收益,从而起着调节城市规模的作用。因而,户籍放开必须因地制宜,渐进完成。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