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6年3月9日上午9:00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关联董事何志亮、李天林在表决时已回避。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何志亮的主持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公司转让金通证券股权的议案
    2001年公司出资3600万元入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持有金通证券3.39%的股权。现为避免公司损失并加快金通证券的重组,公司将按照原始投资额即3600万元的价格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金通证券股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公司浙江国信转让股权的议案
    1998年10月公司出资3000万元入股浙江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信"),持有浙江国信3.58%的股权。现为避免公司损失并加快浙江国信的重组,公司将按照帐面价值即2550万元的价格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浙江国信的股权。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将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另就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作出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会议时间:2006年4月12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18楼1808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公司转让金通证券股权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公司浙江国信转让股权的议案
    议案1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3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三、会议出席人员
    1、截止2006年4月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律师
    四、会议出席方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送达、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送达或传真至会议地点。
    4、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06室
    邮政编码:310009
    5、登记时间:2006年4月7日、10日、11日9:00-16:30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联系人:姬峰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传 真:0571-87600333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6年3月9日上午9:00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公司转让金通证券和浙江国信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主要情况
    1998年10月公司出资3000万元入股浙江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信"),2001年公司出资3600万元入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现为了浙江国信、金通证券两公司重组的需要,公司同浙江东方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控股")就浙江国信和金通证券的股权转让分别签订协议,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公司在金融领域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避免公司受到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快浙江国信和金通证券的重组工作。因东方控股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股权转让构成了关联交易。
    二、独立意见
    1、上述股权转让关联交易行为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股权转让关联交易行为有利于避免公司在金融领域的投资风险。
    3、上述股权转让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4、同意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签名:胡祖光 汪祥耀 胡一平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