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与宁波帝力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的豆粕诉讼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并于2005年8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终审判决。 有关详情分别刊登在2003年11月3日、2005年1月4日及2005年8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执行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经公司努力,并经双方协议商定,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支付我公司47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款项已到帐。本次诉讼终结。
    该款项将给公司2006年带来相应利润。
    特此公告。
    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六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