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13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公司总经理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办法指出,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办法称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