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下发《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它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债务重组的方式: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并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做出规范。此外,还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或有应付金额;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披露下列信息:母公司不是最终控制方的,要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应披露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企业只有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