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价格不应超过1元,却卖到20元,‘航意险’价格高得太离谱了。”近日,黑龙江一位律师经过测算后,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价格提出质疑。
2006年1月25日,黑龙江保险专业律师李滨乘飞机到北京出差,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买了一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 这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保费20元,保险金额40万元,期限是从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检开始到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李滨的这次航程不足两个小时,9家保险公司也仅承担了李滨在飞行中不足两个小时的风险责任。
前些日子,李滨从北京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603航班返回哈尔滨,订票机构在送机票的同时送来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的“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同样也是20元,但是保险责任范围却扩大了许多,除了承担航空意外伤害保险40万元的保险金额外,还额外承担包括旅客在乘坐火车、轮船和汽车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责任,保险金额分别为两万元和一万元,而且保险期限为10天。也就是说,只要是在10天内,无论保险消费者乘坐多少次飞机等交通工具,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上述保险产品将重复承担包括航意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交通工具的风险责任。
相比较10天的期限、承担包括多种风险责任与仅承担2个小时的风险责任的两个保险产品而言,李滨就“航意险”价格的公平、合理性,提出质疑。
李滨律师认为,保险是一种先进的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商业制度。从理论上讲,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为纯保险费率,另一部分是附加保险费率,前者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后者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开支和预期的营业利润。
保险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企业,其经营的任何保险产品的定价都要有精算学上的依据,应该是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对出险概率的测算来确定保险产品的纯保险费率,再通过对经营成本的测算及合理的、符合商业道德的、商业利润的预期来确定附加保险费率。纯保险费率加上附加保险费率的和就是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即保险产品的价格。“航意险”的定价也不应该背离上述原则。
李滨说:“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的高低与风险是成正比的,风险越大保费越高。我买的两份保险的风险保障差别很大,保险费却是一样的,说明投保人花同样的钱没有享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
李滨认为,既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新华人寿“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进行销售,就说明该保险条款的定价是有精算学依据的,其定价是科学的和公平的。那么,哈尔滨9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的价格就肯定是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的。
据李滨介绍,根据国际惯例,民航界的风险统计一般以10年为一个周期,以此衡量一个国家的航空安全水平。李滨通过调查了解到,1996年3月到2006年3月的10年里,我国航空客运的风险概率是每200万人次客运运输量的死亡人数为1人,以此概率作为航意险的纯保险费率来计算,40万元的保险金额应该对应的保险费为0.20元。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开支较大,预期的营业利润也要稍高一些,是其风险保险费的4倍也仅为0.80元。两项合计仅为1元钱。通过上述分析,现行航意险40万元的保险金额,其价格应该不超过1元人民币。但在现实中,“航意险”的价格却是20元。
据了解,李滨律师已致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航意险”的定价显失公平、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为由,建议停止销售从登机起到旅客到达目的地走出机舱止的价格20元的“航意险”。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