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转来的(2004)皖执字第0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安徽金种子集团案的民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06年3月8日继续冻结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5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的10.1%,冻结期限至2006年9月7日。
    特此公告
    安徽金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