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2月27日发出通知,2006年3月13日在浙江省诸暨市诸暨大酒店举行。会议由董事长舒英钢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3人,独立董事方向先生委托独立董事胡忠勇先生、独立董事隋永滨先生委托独立董事胡忠勇先生参加会议并表决。 公司关联董事寿志毅先生回避了本次会议关联交易预案的表决,公司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主营业务经营计划》;
    四、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公司2006年除尘器等产品运输框架协议》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06年除尘器等产品运输业务外包的关联交易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产品加工框架协议》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产品加工外包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二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菲达宝开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内容: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公司2005年年度实现净利润24,273,874.79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2,914,861.47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1,359,013.32元,加上年初转入的未分配利润83,358,262.02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4,717,275.34元。公司拟以2005年末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14,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90,717,275.34元结转入下一年度。
    公司2005年度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候选人的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至2006年4月任期届满,现推选出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候选人简历:
    1、舒英钢先生:1958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76年4月参加工作。曾任诸暨机床厂厂长助理、副厂长,浙江电除尘器总厂厂长兼党委书记,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现任菲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集团")党委书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石培根先生:1945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7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诸暨电除尘器厂副厂长,浙江电除尘器总厂副厂长兼总工程师,菲达集团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菲达环保总经理等职。现任菲达环保副董事长。
    3、寿志毅先生:1959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中共党员,1977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工艺处处长、分厂厂长、物资供应处处长,菲达环保副总经理,菲达集团诸暨兴达电气有限公司经理等职。现任菲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4、何国良先生:1949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68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电除尘器总厂技术科科长、生产科科长,菲达集团生产计划处处长,菲达环保制造部部长、工程成套部部长等职、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现任菲达集团党委委员、菲达环保董事兼总经理。
    5、陈建国先生:1954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78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菲达集团电除尘器研究所所长、布袋除尘器研究所所长、技术发展部部长、副总工程师,菲达环保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菲达环保董事、投资发展部部长。
    6、孟宪仪先生:1940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67-1978在哈尔滨电机厂从事技术工作,1978-1987年任机械部自动化所研究室主任,1987-1999年任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重大装备处处长,现任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总工程师。
    7、唐心一先生:1951年6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76年1976年参加工作,历任张家口地区电力局输变电工区副主任,张家口供电局修试所副主任、生技科副科长、劳资科长、电力实业总公司经理,张家口供电公司工会主席,1996年6月至2004年9月任张家口供电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现任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8、吉清先生:1965年出生,工程师、经济师职称。曾任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浙江省上市公司董秘委员会副主任、钱江硅谷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嘉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9、何元福先生:195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1988.8至1991.8浙江省军区乔司农场后勤处任处长,主管财务、会计;91.9至94.3在浙江省财政厅会管处任主任科员;94.4至98.1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任副秘书长;98年至今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任秘书长。
    10、胡忠勇先生:1941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80至84年在杭重机厂任主任,85年杭重机厂铸钢分厂任厂长;86至97年在浙江省机械厅工作;99年任浙江机械工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主任,2000至2002年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3年在杭州先科胶体电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年至2005年任杭州华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杭州三联(炉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1、毛卫东先生:1968年2月6日出生,在读研究生,律师。1987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白米湾中学、学勉中学任教,担任诸暨市地理教研大组长。后考取律师资格,现在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及经营业绩奖惩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以更好的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业尽责;公司董事、监事报酬及津贴是为了保障董事、监事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平、合理的,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章程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原章程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原章程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4、在原章程第四十六条后加入第四十七条,以后的条目顺延
    第四十七条 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股东大会就下列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一) 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范围内的投资决策与调整;
    (二) 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范围内的公司资产购买与出售;
    (三) 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70%范围内的贷款、抵押及互保前提下的对外担保;
    (四) 一次性交易标的额或连续12个月内同一交易标的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及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5、原章程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在册股东。
    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二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6、原章程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修改为:《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7、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十名董事,五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8、在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后加入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后的条目顺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决定下列事项:
    (一) 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范围内的投资决策与调整;
    (二) 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范围内的公司资产购买与出售;
    (三) 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范围内的贷款、抵押及互保前提下的对外担保;
    (四)签订交易标的总额在30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合同;
    (五)决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或连续5天以内就同一标的总支付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支付行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事项:
    (一) 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范围内的投资决策与调整;
    (二) 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范围内的公司资产购买与出售;
    (三)签订交易标的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合同;
    (四)决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或连续5天以内就同一标的总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支付行为。
    ……
    9、原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修改为:《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0、原章程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 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4) 提取任意公积金;
    (5)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修改为: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整改的工作决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06年4月18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关联交易--《公司2006年除尘器等产品运输框架协议》;
    5、审议关联交易--《产品加工框架协议》;
    6、审议《关于为控股公司--菲达宝开提供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审议《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10、审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11、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制度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6年4月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委托书见附件一)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财务顾问。
    (五)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请于2006年4月12日前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以传真与信函方式登记(以抵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
    3、个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股票帐户卡登记;
    4、与会股东或委托代表人交通及住宿费自理。
    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邮政编码:311800 联系电话:0575-7385602
    传 真:0575-7214695 联 系 人:周明良、马惠娟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3月15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股数:
    委 托 日 期: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附件二:
    浙江菲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吉清、何元福、胡忠勇、毛卫东先生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3日于浙江省诸暨市
    附件三: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一
    声明人吉清,作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吉清
    2006年3月13日
    附件四: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一
    一、基本情况
    1. 本人姓名:吉清
    2. 上市公司全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为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为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有关中介服务项目-是否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为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为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吉清 (正楷体签名)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吉 清
    日 期:2006.3.13
    附件五: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二
    声明人何元福,作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何元福
    2006年3月13日
    附件六: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二
    一、基本情况
    4. 本人姓名:何元福
    5. 上市公司全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6.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为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为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有关中介服务项目-是否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为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为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何元福 (正楷体签名)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何元福
    日 期:2006.3.13
    附件七: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三
    声明人胡忠勇,作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胡忠勇
    2006年3月13日
    附件八: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三
    一、基本情况
    7. 本人姓名:胡忠勇
    8. 上市公司全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9.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为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为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有关中介服务项目-是否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为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为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胡忠勇 (正楷体签名)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胡忠勇
    日 期:2006.3.13
    附件九: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四
    声明人毛卫东,作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本人保证参加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包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毛卫东
    2006年3月13日
    附件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四
    一、基本情况
    10. 本人姓名:毛卫东
    11. 上市公司全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12.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为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为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有关中介服务项目-是否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为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为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毛卫东 (正楷体签名)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毛卫东
    日 期:2006.3.13 |